勞動保障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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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案發當事人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和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訴訟活動。
勞動保障行政訴訟的結果,是行政判決。其法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關於勞動保障行政爭議的判決具有國家意志的性質,其對該爭議當事人及其他人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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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的條件
(1)起訴人合法;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覆議申請人,不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覆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覆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覆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覆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