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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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雙方的權利義務發生矛盾糾紛,又調解不成時,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使用的文書。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概述[2]
為了保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能順利履行,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已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加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79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所使用的文書,稱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又可稱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申訴書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併進行審理作出仲裁決定的依據,通過仲裁可以使勞動爭議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時的處理,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發展良好的勞動關係。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格式寫法[1]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一般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尾部及附項幾部分組成。
1.首部。其中包括標題和當事人的身份概況。標題要寫明“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字樣。當事人的身份概況包括:申訴方和被訴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或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代理人姓名、職務、地址及聯繫電話等。
2.請求事項。請求事項是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應寫明申訴人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哪些具體請求,也就是自己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要求解決的問題。
3.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主要寫明被訴人侵害申訴人合法權益的具體事實,包括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方式、手段、行為過程和後果等。尤其要把被訴人違法侵害申訴人合法權益的原因或產生爭議的原因及爭議的關鍵性問題寫清楚,以便仲裁機關調查取證。理由部分要列舉證據、證人證言,援引有關法律、法規來支持和說明維護自己權利的事實根據。
4.尾部及附項。尾部要分行寫明“此致”“XX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字樣。落款要簽署申訴人姓名、申訴時間。附項部分主要寫明“申訴書副本X份,證件X份”等。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註意事項[1]
1.事實和理由部分是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核心部分。在寫作時要實事求是,既不誇大,也不要縮小;不要濫用套語和形容詞,應力求語言準確朴實,如實地反映情況,突出主要情節,寫明因果關係,說理要中肯,舉證要有力,援引法律法規要恰當。
2.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寫作[2]
- 1.格式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 被申訴人: 申訴請求: 申訴事實與理由: 此致 xX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 年月日
- 2.實例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 申訴人:郭xx,男,35歲,漢族,無業(原系xx集團xx紙業有限公司職工),現住xx市XX南街 被申訴人:XX集團xx紙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鎮 法定代表人:張xx,系公司董事長 申訴請求: 1.要求被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6072元。 2.要求被申訴人支付[[經濟賠償金]]3036元。 3.要求被申訴人支付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750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1981年10月經XX縣徵集辦公室批准入伍服兵役,1984年10月退伍後分配至xx造紙廠(xx集團xx紙業有限公司的前身)工作至1999年11月3日。1999年11月3日申訴人 寫出書面申請,要求與被申訴人xx集團XX紙業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自謀生活出路,被申訴人經研究決定同意了申訴人的申請,從1999年11月3日起與申訴人解除了雙方於 1998年6月簽訂的勞動合同,申訴人在1999年11月10日收到了被申訴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申訴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前系被申訴人單位的司機。其在1998年1月至12月份在被申訴人汽車隊工作期間的承包獎金被被申訴人無故扣去30%(3000元)一直沒發,在申訴人的 要求下於1999年12月21日給申訴人補發了3000元獎金。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佈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 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被申訴人應發給申訴人經濟補償金750元整。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 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的規定,被申訴人 應發給申訴人6072元補償金。同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 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支付申訴人3036元額外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被申訴人應按《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及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的有關規定,發給申訴人經濟補償金, 但被申訴人卻故意推脫拒不發給申訴人經濟補償金,申訴人特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由被申訴人補發申訴人經濟補償金9858元,請予以依法仲裁。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郭XX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