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稅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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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稅員是指受納稅單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參加稅務機關自行組織或委托組織的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為納稅單位辦理各類涉稅事項及可以在有關涉稅文書、證件上簽名、蓋章的人員(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企業法人簽字、蓋章的除外)。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能遵從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三)具有一定的稅收、財會及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財務、會計或與其相關的工作。 三、職責
(一)接受稅務機關自行組織或委托組織的初始培訓、後續培訓及日常輔導; (二)依法準確及時辦理納稅申報業務,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三)負責對納稅單位稅款解繳情況進行跟蹤,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辦理申請印製稅務發票手續和領購稅務發票,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發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
(五)依照規定辦理其他涉稅事項。
辦稅員未能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糾正;未能糾正的,建議納稅單位予以更換。
一、設置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和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倡導,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設置辦稅員,同時,填報《辦稅員培訓報名錶》。
(二)辦稅員由單位財務會計部門負責人提名,經主管領導同意後產生。
(三)納稅單位根據需要,可設置1名或1名以上辦稅員;也可委托具有資質的註冊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二、培訓與考核
(一)市局負責統一制定辦稅員培訓大綱和考試試卷;各基層稅務局根據培訓大綱組織實施辦稅員的培訓和考試工作。
(二)根據《辦稅員培訓報名錶》,納稅單位辦稅員參加稅收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可取得由培訓機構核發的《培訓合格證明》,憑該證明可獲取由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辦稅員聯繫卡》。
(三)納稅單位確定的辦稅員人選,凡有助理會計師以上或其他中級以上經濟類資質證書的,可憑證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辦稅員聯繫卡》。
(四)鑒於出口退(免)稅業務的特殊性,出口企業辦稅員參加培訓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安排,到指定培訓點培訓。
三、證件管理
(一)《培訓合格證明》和《辦稅員聯繫卡》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培訓合格證明》由培訓機構發放,《辦稅員聯繫卡》由主管稅務機關負責核發。
(二)辦稅員在辦理購票等涉稅業務時,必須出示《辦稅員聯繫卡》。《辦稅員聯繫卡》僅限於辦稅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塗改。如有遺失,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經審核後予以補發。
(三)辦稅員不再從事辦稅員工作的,或稅務機關認為需辦理證件註銷手續的,由納稅單位負責向辦稅員收繳《辦稅員聯繫卡》,並交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證件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