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製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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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製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被授權組織為不特定的公眾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
創製性文件的分類[1]
1.依職權的創製性文件。
依職權的創製性文件,也稱自主性的創製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固有職權而制定的,對不特定的公眾創製新的權利義務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
公眾的權利義務由法律、法規、規章來創製,因此,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為公眾創製權利義務是受到嚴格限制的。行政主體依職權制定創製性文件必須要有憲法和組織法的依據,而且只有在給付行政領域內,在法律、法規、規章缺位的情況下,才能依職權制定規範性文件,為公眾創製權利義務。
2.依授權的創製性文件。
依授權的創製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補充行政法規或變通上級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依據憲法、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專門授權而制定的,為不特定的公眾創製新的權利義務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
制定依授權的創製性文件的依據是憲法、組織法以外的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專門授權,不是行政主體的固有職權。授權依據必須明確規定文件的制定目的、內容、程式、範圍等,被授權的行政主體違背或超越了授權法的規定,即為違法、無效。依授權的創製性文件的目的和內容是為了補充特定的行政法規範或變通上級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是為了履行職責而制定自主性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也不是為了執行行政法規範或上級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而制定的執行性的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因此,依授權的創製性文件,不僅存在於給付行政領域,也可以存在於負擔行政領域,為公眾創製新的權利義務。
- ↑ 張永華.行政法學[M].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