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入股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分紅入股應可分為“分紅”、“入股”、“分紅入股”三個層次,茲分別說明如下:
目錄 |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撥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一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約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撥的比率;比例一經決定,即不得由雇主變更”。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雇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一部分雇主所得的利潤而言”。
“辭海”對分紅的解釋為:“企業團體於每屆決算時,由盈餘中提出一部分分配於使用人或勞動者,謂之分紅,亦稱花紅,含有獎勵勞動補助工資之意”。陸光先生亦有類似的定義:“雇主為通過人性合作,提高生產,降低成本,因而根據一項自由的合約,將事業單位獲得的利潤,依照事先訂定的比率,與被雇人共用”。此外李善勐先生所作的定義為:“一個經營業務的公司,於經濟繁榮的年度中,獲得盈利,在凈得中提出一部分分配給員工,謂之分紅”。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經過決算,如有盈餘,通例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存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定率股息後,餘數即為股息及紅利,是股東出資的報酬,若讓出若幹嘉惠員工,即系分紅。”
在臺灣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 50%時,或於有盈餘的年度所提存的盈餘公積,有超過該盈餘 20%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的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由此可知分配紅利的限制。
部分人士誤認為年終獎金即是分紅,乃因年終獎金與分紅,同為員工分享企業經營的成果。事實上,兩者之間仍有不同之處,茲分析比較如下:
第一 徵稅與否:年終獎金可以費用科目出帳,公司不扣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分紅系盈餘分配,一般均須先扣除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行分配。
第二 計算基礎:年終獎金通常是以若幹個月的底薪計算,公司可按月提撥準備,不論公司年度盈餘多寡,員工年終獎金均予發放,對員工而言,相當於是一筆固定收入;而分紅則就年度盈餘按員工的職位、工作績效、年資……等多項基準,作為計算依據,多賺多分,少賺少分,不賺不分。
第三 發放時間:年終獎金一般均在春節前發放,也有在年度中分次發放;而分紅則因企業多數採用歷年制,待公司年度決算、會計師查帳,再經董事會決定,分紅時間總在春節以後。
生產獎金與分紅亦不相同:所謂生產獎金系指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因工作效率提升,達成預定產量,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或增進服務效能等方面,有顯著成就或重大改進,而使企業獲致預計外的利益,基於利益共用,激勵勞動效率的原則,於預計外的利益中,提撥若幹作為生產獎金。由此觀之,生產獎金雖與分紅均可使員工增加收入,惟前者系依員工工作業績,給予個人或團體在工作上的獎勵,並無普遍性,而分紅則為企業盈餘的分配,凡屬該企業的員工,均可享受。
所謂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雇主協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雇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係”。丁氏此說中,勞工以儲蓄購入企業的股票,固屬純粹的員工入股;但勞工以所得的紅利購入企業的股票,已有分紅入股的意義。
綜合上述定義,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定義,員工入股應符合下列要件:
(1)員工入股,其取得者須為服務企業的股票,既為使員工取得服務企業的股票,必依公司制度辦理。惟就美國實務觀察,其為防止股價暴跌及分散投資的危險,員工入股已不限服務企業的股票,包括公司債券或其他公司的普通股等。然依臺灣施行此一制度的情形,仍僅限於員工取得服務企業的股票。
(2)參加入股者必須為公司的員工:一般均以公司的正式員工為限,部分企業則以公司職員在公司服務有一定年資以上的員工為入股對象。至於臨時人員,不在入股之列。至於員工取得股票的來源,一般系由雇主預付工資協助員工依其自由意志,照市價或較市價為低的價格,從市場或事業單位購得股權。
分紅入股系指既分紅又入股,將分紅與入股兩者相連結的一種制度,亦即企業除將一部分的紅利以現金或支票分配給員工外,並將員工應得的一部分紅利,改發企業的股票,使員工不但分享企業盈餘的紅利,而且獲得企業的股權。基此,可知分紅入股兼具分紅與入股的特性。
員工入股成為公司的股東,依現行有關規定,可有下列方式:
(1)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員工優先承購
公司發行新股時,應保留髮行新股總額10%至15%的股份,由員工承購。
(2)分配員工紅利時以發給新股方式支付
公司於盈餘分配時,計算分配員工紅利的數額。得以發行新股方式給付,此即所謂的“員工分紅入股”。不論是以現金或發行新股給付員工紅利,員工均應依法申報為所得,因此,公司通常二者搭配,使員工一方面取得價值較高的股票,亦有現金可支付稅款。
(3)員工以股東身份認購
股份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如預計保留給員工認購的股份大於法定最高應保留之 15%時,公司亦得由原有股東放棄認購方式,使員工以特定人員身份承購。
(4)由現有股東移轉持股予員工
公司於未發行新股時,如欲讓員工加入投資,亦得協調現有股東移轉部分持股予員工。此種方式於家族公司成為公開發行公司時,經常採用。
分紅入股主要的特點可歸納如下:
(1)企業貢獻方面:手續簡便:經由轉帳手續即可完成入股,減少交易成本;提高競爭能力,工作報酬隨著企業營運成果適度調整,增加勞動成本的彈性;降低營運成本,由於員工向心力增加,以及流動率的降低,可減少新進員工的訓練費用,進而提高生產效率;勞資關係和諧:勞資雙方利害與共,根絕勞資糾紛。
(2)員工利得方面:所得重分配:企業將部分股權透過紅利分配方式,轉移給員工;社會地位提升:員工亦為企業的股東,其社會地位提高,並可減少藍領、白領間的地位差異。
分紅入股的目的
企業實施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依其定義與比較,其主要目的包括:1.使員工與企業有一體感,提升工作意願(合作方能提高生產力)。2.促使勞資關係和諧及政治的穩定性。3.增加股東人數,使股權分散。4.防止資產持有分配的不平等化,並促進其平等化。5.超額利潤與工資差距問題的對應。6.由勞動者購買破產企業的股份。7.破產企業的救濟。8.稅收優惠(政府如有稅負優待時)。9.作為第三種所得,有補充工資、退休金的功能。10.緩和儲蓄與資本儲蓄的不足。11.工資膨脹的自製與國籍競爭力的維持(可以控制名目工資上漲率與提高生產力上升率)。12.就業促進效果。13.使分配公平與經濟效果同時達成(緩和或剋服提高生產與長期工資增加的兩難問題)。14.強化勞動者自立功能與解脫無產階級化。
第一至三項,主要是雇主方面所期待的目的,英美等國個別企業的員工持股制度,即以此為目標。第四至五項,則屬勞動者方面所期待的目的,瑞典的受雇者基金制度,即以此為目標而設立。第六項以後者,為勞資雙方共同期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