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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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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是指公司通過各種手段,將實質上的關聯交易轉換為形式上的非關聯交易,以規避相關法規約束,達到一定目的的行為。[1]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形式研究[1]

  (一)關聯方的非關聯化

  關聯方的確定是關聯交易確定的關鍵。尋找公司的關聯方往往是發現公司關聯交易的突破口。因此,若能將實質上是關聯方關係的關聯方變為形式上的非關聯方,那麼公司的關聯交易也就被隱藏起來了。通常很多企業會在解除關聯方關係之前進行巨額的關聯交易,而後在資產負債表日前解除關聯方關係,從而可以避免在財務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關係,以達到隱藏關聯交易的目的。

  (二)尋找“跳板”公司,將實質性關聯交易非關聯化。

  公司將資產高價賣給非關聯方,再由關聯方協議用同樣的高價向非關聯方贖回或給與非關聯方補償,或者乾脆再以同樣的高價從非關聯人購回資產,而公司與直接購貨企業間不存在實質或形式上的關聯關係,這兩筆交易就成為了非關聯交易。在實際的操作中,企業常常設置多個“跳板”公司,是的關聯交易更為複雜。

  (三)利用關聯方確定的模糊性將關聯方非關聯化

  會計準則雖然對關聯方的界定有著明確規定,但由於存在一些實質和形式不一致的情形,使得關聯和非關聯的界限難以界定。如雙向持有少數股權的上市公司問。就雙向持有公司而言,兩方利益緊密,其中的一方儘管僅持有另一方少數股權,但實質上也能對另一方產生重大影響。而雙向持有少數股權且不再具有其他關係的公司不屬於關聯方,兩者所發生的交易也自然不屬於關聯交易。

  (四)非貨幣性交易貨幣化。

  我國會計準則明確規定,貨幣性交易的收益不能體現或只有在有補價的情況下才會體現少量的收益。因此關聯方之間利用非貨幣性交易虛增利潤並不可行。但若能將非貨幣性交易轉換為貨幣性交易,並將其掩蓋在非貨幣性交易的形式下,則可輕鬆實現利潤。

  (五)關聯交易複雜化

  若兩家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同時收購對方上市公司的資產,將兩筆關聯方交易轉換成兩筆非關聯方交易。即由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進行互換式收購,同時相互牽制,降低交易成本。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的關聯方進行排列組合式交換收購對方上市公司的資產,則多比關聯交易可轉換成非關聯交易,情況便更為複雜。

  (六)將交易時間選擇在成為關聯方之前

  即上市公司尋找未來的關聯方,將交易時間選擇在改關聯方正式成為關聯方之前,按非公允價值交易,交易事項完成後才正式成為關聯方。由於在交易時點上,雙方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方,所以可以相應避開關聯方之間交易的相關會計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成因分析[2]

  (一)上市公司具有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內在動機

  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內在動機主要體現以下兩個方面:一是進行機會主義的盈餘管理。上市公司為了獲取商業信用、達到配股資格、優先進行權益融資以及避免被摘牌等目的,往往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粉飾報表。上市公司按照非公允的市場價格進行購銷活動、資產置換和股權置換來進行利潤輸送;或者是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轉移和剝離不良資產;又或者以旱澇保收的方式委托經營或受托經營等,用非關聯化手法達到其經濟目的。二是“隧道挖掘”上市公司利益。“隧道挖掘”是對控股股東轉移公司資源行為的形象描述。控股股東可能採取多種非公平關聯交易手段掠奪中小股東的利益,如支付公司高管過高的報酬(高管常常由控股股東派出自己的代表擔任)、利用上市公司擔保而取得貸款款項、稀釋股權、竊取公司的投資機會或者迫使公司投資不獲利但卻有利於控股股東的項目等等。

  (二)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影響

  中國資本市場在轉軌過程中,上市公司被賦予了改革國有企業的使命。為了不動搖公有制的主導地位,國有股處於絕對控股地位。這種股權結構的人為割裂造成股票同股同權同利基礎的喪失。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為國有股股東利用非公允關聯交易攫取其他相關者的正當利益提供了現實的可能。近年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以及經濟多元化發展,“一股獨大”的狀況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觀,然而,股權多元化下的非公允關聯交易往往比前者更為隱蔽和複雜。股權多元化導致上市公司絕對控股股東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個股東並存和相互制衡的格局。關聯關係不僅能在與大股東直接控股的公司之間形成,也能在與大股東間接控股的公司之間產生:不僅能通過母子關係形成。而且能通過孫公司甚至更廣泛層次的控股關係形成。可見,股權多元化條件下的關聯關係已呈現一些新的特征,即廣泛性、多層性、隱蔽性和複雜性。

  (三)金字塔式集團公司多層次的內部關係

  國內許多企業是大集團企業或是控股股東控制下的組成部分,金字塔式的多層次內部關係決定了企業集團內部能夠進行不問斷的、相關和不相關的商品和服務間貿易。普遍存在的集團公司通常意味著頻發的關聯交易。因此,許多上市公司背後都存在著難以理清的子公司、孫公司、兄弟公司等關係,屬於實質上的關聯方。但形式上卻被排除在關聯方確認的標準之外,這為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四)信息不對稱

  在新古典經濟學假設中,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信息都是完全公開的,信息的搜尋成本和交易成本為零。然而,在現實的資本市場中,委托人只能觀測到相關變數來推測代理人的經濟行為,二者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即信息在各個市場主體之間的分佈是非均衡的),交易雙方的信息地位不同。這種信息不對稱為企業的非公允關聯交易提供了機會。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高管顯然要比中小投資者等利益相關者擁有更全面、更真實的信息,利益的驅動可能促使一些管理層或控股股東利用非公允關聯方交易抽取上市公司利益,損害債權人和中小股東的利益。

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防治措施[3]

  (一)完善準則中關於關聯方認定的幾個概念。如間接共同控制或間接重大影響、實施共同控制的兩方或多方、同受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兩方或多方也應視為存在關聯關係。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設立獨立董事,督促公司董事會充分發揮作用。獨立董事應對報告期內重大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式發表獨立意見,以確保該關聯交易未損害公司及其它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和非關聯股東的利益。如果上市公司變相進行資產重組、將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粉飾會計報表,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獨立董事可對此發表反對意見,制止此類經濟活動

  (三)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懲罰機制。監管部門應該根據目前的信息披露法規,加強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執法和懲罰力度,。非公允關聯交易一經查實,嚴懲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以保證上市公司有效執行關聯交易的披露制度,同時對未恰當履行職責的中介機構做出一定處罰。

  (四)充分運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增強審計師及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能力。“實質重於形式”是指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運用於判斷關聯關係時。要求根據交易動機而非股權結構來認定關聯方。非公允交易都有其動因,美國Coopers&Lybrand列舉了公司可能舞弊的29個警號,在此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歸納為以下8點:(1)缺乏持續經營所必需的資金;(2)為達到支撐股價、融資等目的而試圖保持良好盈利記錄;(3)過於樂觀的盈利預測;(4)過於依賴單一或較少的產品、客戶或交易事項;(5)出現產業危機;(6)生產能力過剩;(7)發生重大訴訟,尤其是股東與管理當局之間發生訴訟;(8)所在行業技術淘汰風險高。

參考文獻

  1. 1.0 1.1 萬恆愷.關聯方交易非關聯化舞弊研究(A).商情.2014,6
  2. 譚軍,張潔.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表現形式及其治理(A).商業時代.2012.29
  3. 陳萌.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主要形式及防治措施(A).西南金融.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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