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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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保全是指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尚未繳納稅款,並且有逃避納稅義務的明顯嫌疑時,海關為了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對納稅義務人擁有的與應納稅款相等的財產,所採取凍結或扣留的行政強制行為。
(1)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的行為可能危及將來其貨物海關關稅的實現,並達到如下採取措施,將給海關關稅征收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的程度。按該條規定,該行為為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並且不能滿足海關提供擔保的要求。當納稅義務人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行為時,其行為就有危及海關稅收的可能性,此時,海關為了確保將來關稅的完成,可以責令納稅義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如納稅義務人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擔保,則這種可能性繼續存在,並且一旦納稅義務人轉移、藏匿財產的行為成功,則會使以後海關關稅征收因失去財產基礎而變得無法實現,給海關關稅征收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這時,海關為保證國家關稅,可以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防止納稅義務人財產的流失。
(2)關稅保全措施的適用必須經海關關長的批准。除了滿足第一個條件外,關稅保全的適用還須經關長的批准。這是因為實行關稅保全,同樣會給當事人帶來一定的損失,為了慎重合理地使用這一制度,法律設置了這麼一個關長批准的審批程式,其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使用關稅保全制度。
關稅保全措施的種類[1]
1.凍結財產
凍結財產是暫時停止支付關稅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中相當於應納稅額的部分存款的強制措施。
2.扣留
扣留亦稱扣押,是把相對人的貨物或財產移送至適當的地方加以看管,是對其財產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的暫時限制。
關稅保全措施的解除[1]
(1)納稅人履行關稅納稅義務或者提供擔保後,海關應當立即解除關稅保全措施。扣押貨物的,應當返還物品;提供擔保的,應當解除擔保;凍結財產的,應當予以解凍。
(2)納稅人在納稅期限屆滿仍未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可以採取關稅強制繳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