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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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全是指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尚未缴纳税款,并且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明显嫌疑时,海关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对纳税义务人拥有的与应纳税款相等的财产,所采取冻结或扣留的行政强制行为。
(1)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的行为可能危及将来其货物海关关税的实现,并达到如下采取措施,将给海关关税征收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程度。按该条规定,该行为为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并且不能满足海关提供担保的要求。当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纳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行为时,其行为就有危及海关税收的可能性,此时,海关为了确保将来关税的完成,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纳税义务人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担保,则这种可能性继续存在,并且一旦纳税义务人转移、藏匿财产的行为成功,则会使以后海关关税征收因失去财产基础而变得无法实现,给海关关税征收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时,海关为保证国家关税,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防止纳税义务人财产的流失。
(2)关税保全措施的适用必须经海关关长的批准。除了满足第一个条件外,关税保全的适用还须经关长的批准。这是因为实行关税保全,同样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损失,为了慎重合理地使用这一制度,法律设置了这么一个关长批准的审批程序,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使用关税保全制度。
关税保全措施的种类[1]
1.冻结财产
冻结财产是暂时停止支付关税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相当于应纳税额的部分存款的强制措施。
2.扣留
扣留亦称扣押,是把相对人的货物或财产移送至适当的地方加以看管,是对其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的暂时限制。
关税保全措施的解除[1]
(1)纳税人履行关税纳税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关税保全措施。扣押货物的,应当返还物品;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担保;冻结财产的,应当予以解冻。
(2)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可以采取关税强制缴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