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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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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補償(general average reimbursement)

目錄

什麼是共同海損補償[1]

  共同海損補償是指共同海損的犧牲或費用,由有關利益方按各自的分攤價值進行的補償。各種共同海損理算規則對船方、貨方、承運人方等的分攤值均有較明確的規定。根據理算規則,一般只限於對船舶、貨物、運費進行補償。

共同海損補償的範圍[2]

  船舶因遭受共同海損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項目,可以根據理算規則受到補償。船上傳運的財產很多,但根據一般理算規則的規定,目前可以受到補償的,一般只限於船舶(包括機器設備,一些臨時購置的財產,如防移板、墊艙物料以及燃料等)、使用提單承運的貨物以及船舶為運輸貨物所賺取的運費等三項遭受的損失。其他財產如郵包、為了保衛船舶安全的武器、搭乘貨輪的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由於價值低,或不屬於商品,一般都不參加分攤和補償。

  未申報的貨物或者謊報的貨物如果遭受共同海損犧牲,不得受到補償,但應參加分攤。有意以低於實際價值申報貨價的貨物遭受損失,按照申報價值計算犧牲金額,但應按照實際價值分攤共同海損。

   間接損失和費用,除根據理算規則規定可以列入共同海損的以外,不應受到補償。經常遇到的間接損失有遲延損失和行市跌落損失。由於這種損失與共同海損損失並無直接關係,而且損失金額也很難正確衡量,因此這種損失一般都不列為共同海損補償的範圍。

確定共同海損補償的原則[2]

  1.補償應該以實際遭受的合理犧牲和額外支付的費用為準。對犧牲而言,應使受損財產在獲得補償以後,基本上恢複原有的經濟價值;對費用而言,應使合理支付的額外費用得到相應的補償。

  2.經過補償後,使遭受共同海損犧牲和支付共同海損費用的一方與未遭受犧牲和支付費用的其他利害關係方都處於均等地位。

參考文獻

  1. 胡代光 高鴻業主編.西方經濟學大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5.
  2. 2.0 2.1 曾立新編著.海上保險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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