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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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补偿(general average reimbu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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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海损补偿[1]
共同海损补偿是指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由有关利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进行的补偿。各种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对船方、货方、承运人方等的分摊值均有较明确的规定。根据理算规则,一般只限于对船舶、货物、运费进行补偿。
共同海损补偿的范围[2]
船舶因遭受共同海损事故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项目,可以根据理算规则受到补偿。船上载运的财产很多,但根据一般理算规则的规定,目前可以受到补偿的,一般只限于船舶(包括机器设备,一些临时购置的财产,如防移板、垫舱物料以及燃料等)、使用提单承运的货物以及船舶为运输货物所赚取的运费等三项遭受的损失。其他财产如邮包、为了保卫船舶安全的武器、搭乘货轮的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由于价值低,或不属于商品,一般都不参加分摊和补偿。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如果遭受共同海损牺牲,不得受到补偿,但应参加分摊。有意以低于实际价值申报货价的货物遭受损失,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但应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同海损。
间接损失和费用,除根据理算规则规定可以列入共同海损的以外,不应受到补偿。经常遇到的间接损失有迟延损失和行市跌落损失。由于这种损失与共同海损损失并无直接关系,而且损失金额也很难正确衡量,因此这种损失一般都不列为共同海损补偿的范围。
确定共同海损补偿的原则[2]
1.补偿应该以实际遭受的合理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对牺牲而言,应使受损财产在获得补偿以后,基本上恢复原有的经济价值;对费用而言,应使合理支付的额外费用得到相应的补偿。
2.经过补偿后,使遭受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共同海损费用的一方与未遭受牺牲和支付费用的其他利害关系方都处于均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