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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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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公益債務[1]

  公益債務是指破產程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債務人財產及其管理人而產生的債務。  

公益債務的內容[1]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之後,法律賦予管理人請求繼續履行雙務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管理人可以基於履行合同是否有利於增加債務人財產的考慮,決定是否繼續履行雙務合同。這裡所指的雙務合同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破產程式開始前已經成立但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二是進入破產程式後,管理人或債務人為保證企業繼續經營,而簽訂的新的雙務合同。

  對這兩類合同進行具體分析,又包括以下情況:一是在破產程式開始前成立的合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則不發生共益債務的問題;二是在債務人沒有履行而對方當事人已經全額履行的情況下,或者合同雙方均未完全履行的情況下,則會產生共益債務;三是進入破產程式後,如在重整程式中訂立的雙務合同,則會產生共益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根據民法原理,無因管理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是指雖無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在破產程式中,如果破產企業的財產或者事務由第三人所管理,而第三人又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第三人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管理即為無因管理,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應作為共益債務。由共益債務的特點決定,這種因受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必鬚髮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成共益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不當得利也是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指基於沒有合法根據而使他人受損、自己受益的行為,受到損失的人有權要求獲得不當利益的人返還該不當得利,受損人為債權人,受益人為債務人。如果管理人管理的債務人財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獲得利益而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應該將此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種不當得利由於會使債務人財產從整體上增加,因此這種債務屬於共益債務。但這種不當得利也必鬚髮生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後,否則不構共益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後,債務人繼續營業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或為重整之需,這種營業通常會使企業利益相關者獲得利益。為進行這種營業應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如此期間的職工醫療費用、傷殘補助等屬於共益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在破產程式中,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為維護和增加債務人財產,提升債權人整體利益而執行職務,因這種執行職務行為而產生的後果,應作為共益債務。因此,本條規定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為共益債務。但並非管理人和相關人員造成的所有損害產生的債務都由債務人財產清償,只有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損害所產生的債務才屬於共益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本身的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所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務,這種情況包括:因債務人財產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和因債務人財產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兩種情況,如債務人企業的廠房倒塌造成的損害等。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區別[2]

  在《企業破產法》同時規定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情況下,由於破產費用又要優先於共益債務受償,因此區分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具有重要意義。從我國破產實踐與理論來分析,兩者的區別之處主要在於:

  (一)兩者在具體所指的範圍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指在破產程式的進行和債務人財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常規性和程式性支出,具有消極意味。共益債務則是在破產程式中,為使債權人共同受益而產生的債務,如為增加債務人財產而履行雙務合同等,更具積極意味。

  (二)兩者在產生的原因上存在差別。破產費用除破產案件的受理費用外,主要是由於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行為所引起的,無論是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變價、分配,還是聘任工作人員,以及破產管理人的費用報酬,都貫穿有破產財產管理人的積極行為在內。而從共益債務的角度來看,則以債務人財產為主要發生原因,履行雙務合同的目的是增加債務人財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以及給他人造成損失所引發的債務都源於破產財產。儘管存在上述差別,但在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認定上,兩者還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對於兩者之間的界限,應把握的是,破產費用僅限於必要的破產財產的管理性和程式性支出,即那些不支出破產程式就無法進行的費用,其範圍應嚴格控制

公益債務和破產費用的清償方式

  一是先行支付破產費用,剩餘財產滿足部分優先受償權,終結破產程式;

  二是先行滿足優先受償權,剩餘財產支付破產費用,終結破產程式;

  三是確定一定比例,分別部分支付破產費用和部分滿足優先受償權,終結破產程式。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徐永前主編.新企業破產法100問.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12.
  2. 徐永前主編.新企業破產法100問.企業管理出版社,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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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莉,Gaoshan2013,陶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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