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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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救濟是指以公權機關為救濟被提起方的救濟,救濟對象為公權利的救濟。
(1)憲法公權救濟
一般來說,就是實施了憲法訴訟的國家,當事人也只有窮盡了其他救濟程式或方法後才一可以提起憲法訴訟,並且是在權利人遭受公權力主體之侵害時,才可以追究公權力主體的違憲責任。如果基本權利的侵犯並非由權力部門所致,而是由不具有國家權力的其他公民社會組織所致,即使窮盡了其他救濟程式,也不能提起憲法訴願。
(2)行政救濟
行政法同樣有實體法和程式法之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救濟的定義,而其途徑包括行政監察救濟、行政覆議救濟、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賠償救濟(訴訟賠償與行政內賠償)。顯然行政監察救濟、行政覆議救濟、行政內賠償救濟為行政實體法規定的內容,而行政訴訟救濟、行政訴訟賠償救濟為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內容;而這些途徑的救濟方法均為公力救濟。當然,行政機關或其成員在行政活動中造成非行政相對人的損害所承擔的責任,屬於私法調整的內容,因此,可以私力救濟之方法解決問題。
(3)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除仁文提到的如罪犯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賠償可以通過訴訟外調解解決之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屬於公法,調整的是公權關係,其救濟方法為公力救濟。這種救濟方法與旨在懲罰或威懾違法者的刑罰、懲罰和製裁截然不同,前者是以公力救濟方式對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實施的公權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