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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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人(a company sur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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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司擔保人[1]
公司擔保人是指在國際借貸協議中,由公司充當借款人的擔保人,向貸款人保證借款人履行其債務,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則由公司負責履行。
公司擔保人的作用[2]
在國際借貸協議中,由公司充當借款人的擔保人,向貸款人保證借款人履行其債務,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債務,則由公司負責履行。由公司充當擔保人,會引起公司法上的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公司有無提供擔保的權力以及是否辦妥授權的問題。公司的擔保權利及其範圍,一般由公司所在國法律或公司章程確定,超出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範圍而為的保證,一般是無效的。
公司充當擔保人時,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公司就要負責履行他的債務,從而使公司承擔財務風險,這對公司的股東及債權人都有一定風險,因此,西方國家法律通常根據“越權原則”來限制公司行使擔保權。該原則是指:如果公司投資的資產沒有收益,,其擔保行為就構成越權和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欺詐,因而是無效的。
西方國家對公司充當擔保人的限制主要表現為:
(1)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的保證權利,法院則一般不承認這一權利。
(2)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的權力,但如果從公司的章程看,公司充當擔保人的許可權只是一項權力而不是公司成立的宗旨或公司的主要業務,則法院可能要求只有在與公司的主要業務有聯繫的活動上,才允許公司作擔保人。
(3)即使公司有明文規定,而且不限於只有公司的主要業務有關的活動才能擔任擔保人。但法院仍可能要求公司必須從它所擔保的交易中獲得利益,才能充當擔保人。
(4)當一家子公司為母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時,法律要求保護子公司內少數股東的利益。
(5)公司章程一般都對董事會向外界借款和提供擔保的權力有一定限制,非經股東大會批准一般不能向外界借款或作擔保人。
從司法實踐看,公司充當擔保人是否有效主要取決於兩個標準,即該權利是否和主要商業活動有關,以及權利的運用是否能帶來收益。但由於這兩個標準彈性很大,在裁決時容易導致類似案件出現不同結果,因此,許多國家已傾向對越權原則的適用作出限制,放寬了對公司擔保人資格的條件限制。
此外,銀行雖也屬於公司,但由於它的特殊性,它不僅要服從公司法,也要受制於銀行法,除美國等極個別國家限制銀行提供保證外,在大部分國家,擔保本身屬於銀行的主要業務之一,故銀行的保證範圍要比一般公司的保證範圍廣,這也可以說是公司擔保人的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