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財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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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分配(allocation of public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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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分配是指為執行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職能而進行的分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指為彌補市場失效,為市場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要而進行的分配。
公共財政分配的目的[1]
公共財政分配的目的,是滿足國家實施社會管理的財力需要,實質上是滿足社會的共同需要。這些共同需要的範圍主要包括:一是國家政權機構正常運轉的需要,如國家黨政機關、國防、外交、公檢法等部門的財力需要;二是政府執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如義務教育、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保障、生態保護、基礎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財力需要;三是某些兼具社會需要和個別需要雙重性質,又為市場不足以滿足的特殊需要,如衛生保健、文化娛樂、應用科學研究、收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
公共財政分配的領域[1]
公共財政活動的空間是市場機製作用失靈的領域,它是與私人和企業財務對應的概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成員的個別需要是按照付費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的交換功能得到滿足的;但作為社會共同的需要,則很難體現付費受益的原則,為這種社會共同需要而進行的資源配置也難以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因而只能由政府通過公共財政以公共提供的方式來實現。可見,公共財政活動的空間是市場無法作用的領域,其要解決的是市場解決不了或解決不好的問題。
公共財政分配的對象[1]
公共財政分配的對象主要是社會剩餘產品。現階段,我國在社會產品的分配中,從社會產品的價值構成分析,物化勞動消耗價值c是在初次分配中得到補償的,它是簡單再生產順利進行的物質條件,因而不能構成公共財政分配的對象。活勞動消耗價值v也是在初次分配中形成的,且成為勞動力再生產的重要手段。因此,儘管對個人徵稅已成為現代公共財政的收入來源,但它必須以滿足勞動者正常消費水準為基點,故在我國現階段,v還不能成為公共財政分配的主要對象。M作為社會總產值扣除c和v後的剩餘,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主要財力來源,也是公共財政分配的主要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