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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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職能是指具有公共行政權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公共組織在依法對國家及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和服務時所負有的職責和發揮的功能。
自然經濟社會的公共行政職能體系
奴隸社會:階級統治的職能開始出現,併成為政府職能的重要部分
封建社會至市場經濟產生前:階級統治職能和政治整合職能為主導的行政職能體系
市場經濟社會的公共行政職能體系
我國建國以後公共行政職能體系的歷史演變
第一次轉變是由階級鬥爭向民主建設轉變
第一次機構改革,國務院所屬機構從81個減到60個
第二次機構改革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減少了1/3左右
第三次所謂的精簡則將國務院機構減少到33個,其中,工作人員減少了2/3以上
第二次轉變是由以政治職能為中心向以經濟職能為中心轉變
1982年、 1988年、1993年的行政改革仍然圍繞著機構精簡展開
1998年,我國進行了第7次行政體制改革,確立了政企分開、機構精簡、依法行政等原則
2003年,我國再一次進行行政改革
公共行政的特殊職能[1]
公共行政的對內職能[1]
- 電子政務的實施將在公共行政職能程式上加速政府公共行政職能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