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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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務(Public Culture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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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服務是指廣義以政府部門為主的公共部門提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生活權利為目的、向公民提供公共文化產品與服務的制度和系統的總稱。政府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資源和服務內容,以及人才、資金、技術和政策保障機制等方面內容。
公共文化的建設和管理水平,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的實現和文化發展成果的共用程度,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建設可以便更好地為群眾開展服務。公共文化服務主要具有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等特點。
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公共性”上,有兩種不同的解釋。一種是“經濟學式定義”,即把公共文化服務當成與一般市場方式提供的文化商品(產品及服務)相區別的公共文化類公共產品及相關活動;另一種是“管理學式定義”,即把公共文化服務理解為除公共文化產品或文化服務提供外,還包括文化政策服務(文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等)和文化市場監管服務
公共文化的“外部性”、文化自身的特殊性與其績效的“模糊性”及“滯後性”。從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看,作為公共物品,公共文化服務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其影響往往超出文化部門、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工作範圍和直接的服務對象。此外,作為一種精神產品和服務,文化具有不同於一般物質產品的特殊性,因此,文化績效可能不是直接顯現的,同時,文化績效也往往不是“立馬見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