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產品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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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共產品理論,完全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是純公共產品,完全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的產品是私人產品,但是很多產品的排他性和競爭性又具有不同的程度,這便涉及到公共產品的純度問題,同時公共產品純度又受到技術上的可分割性、傳統的收益性和制度約束性的影響。
公共產品純度的提出[1]
在公共產品特征、分類、供給研究的基礎上,很多學者根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建立了產品譜系的思想,根據產品符合某些特征的程度來表示產品的公共性的強弱,把純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視為譜繫上的兩個極端。布坎南、阿特金森與斯蒂格利茨、巴澤爾等的分析較有代表性,這是公共產品研究的一個重要方向,為公共產品純度概念的提出提供了極大的理論啟示。國內學者對公共產品的研究起步較晚,並大多是在西方公共產品理論的基礎上對我國實際問題的探討。但是國內學者卻藉助公共產品的相關理論提出了公共產品的純度問題。陳國慶,王敘果(2007)在《公共產品純度:公共產品市場建設的理論基礎》一文中提出,公共產品純度一直隱含在公共產品分類研究之中,有三個重要發現:(1)公共產品純度是公共產品分類有效的依據,公共產品分類錶面上依據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實質上依據公共產品純度;(2)公共產品純度不僅取決於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還取決於技術上的可分割性、傳統的收益性和制度約束性;且制度約束性是一票否決;(3)公共產品的供給和需求的均衡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馬嗦,尚娟(2012)在《交通建設“兩個路網體系”的經濟學解釋一——基於公共產品純度理論》一文中以公路為例,從產品維度和時間維度的角度提出了公路這種公共產品公共性的大小,即公共產品的純度,並分析了不同純度的公共產品的供給模式。
決定公共產品純度的因素分析[2]
公共產品純度很好理解,但是,公共產品純度具體高低很難用基數度量。為了更好地理解公共產品純度,我們先分析一下決定公共產品純度的一組因素,然後用序數來表示公共產品純度的高低。
(一)產品消費同時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符合此標準的產品是純度最高的公共產品
非排他性指產品在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利益不能被某個消費者所獨占,其至少有四個方面含義:一是從消費上看,共用和非排他性是邏輯一致的;二是有些公共產品雖然在技術上可以實現排他,但實施排他的代價(成本)極高,遠遠超出排他帶來的收益,因此,毫無意義;三是公共產品還具有受益不可拒絕的特征;四是公共產品的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只能作為一個整體“打包”在一組消費者之間共同消費或使用。對於非競爭性指一個消費者對公共產品的消費並不會影響其他消費者能夠得到的消費數量,即公共產品的個體消費量等於其消費總量;或者說,新增消費者的邊際成本為零。同時滿足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公共產品非常之少,以至於有的人懷疑它並不存在。事實上,國防、外交以及政府的管理、立法和司法行為都是同時滿足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純公共產品。’
(二)產品消費具有非競爭性,但非排他性有所不同
1.產品消費具有可分割性。某產品之所以成為公共產品,是因為公共產品消費具有不可分割性,使之無法等價交換;因而,所有的消費者共同消費同一個產品,產品的利益完全外溢給消費該產品的全體消費者。如果隨著科學技術條件的變化,產品消費在技術上從不可分割變成可以分割。那麼,公共產品就有等價交換或帶補償相對等價交換的可能,此時,公共產品的純度也就降低。可以說,產品消費的可分割性越強,公共產品純度也就越低。隨著科學技術進步,越來越多的公共產品具有可分割性。例如,隨著技術革新,傳統上一直被認為自然壟斷的電信、電力等行業就變成不是自然壟斷行業。政府也就有不一定要提供這種公共產品。
2.產品供給的收益性。是不是公共產品消費具有可分割性,公共產品純度就下降呢?也不全是,關鍵還要看產品供給的收益性。如果公共產品的供應沒有收益,或者收益不能支付成本,也沒有補助渠道,其無法完成等價交換,此時,公共產品仍然保持很高的純度。只有公共產品供應有收益,公共產品純度才能降低。當然,公共產品供應收益包括三個部分:(1)直接收益,即公共產品供應能夠適量等價交換直接獲取的收益,例如醫療衛生和教育等行業的收費;(2)間接收益,即公共產品供應無法直接獲取收益,但公共產品自身優勢可以使之獲取收益,例如城市路燈是純度很高公共產品,路燈管理機構無法直接獲取收益,但是,其可以允許商家在路燈桿上做廣告,以獲取廣告收益;
(3)補助收益,即產品供應沒有收益,或者收益很少,但某些組織包括政府給予補助,使供應者收益滿足,這就叫補助和視同補助收益,例如科學研究等。我們在判斷某種公共產品純度時,要將這三種收益綜合考慮,否則,難以判斷該公共產品真正的收益性。
3.制度約束性。是不是公共產品供應能夠分割且產生收益性,公共產品純度就下降呢?也不是,還要看這種收益性能不能滿足制度約束性。從制度形成和實施機制來看,制度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由國家權威機構制定和實施的成文法律法令法規等;非正式制度是以非成文的形式存在,或雖有成文形式,但沒有權威機構執行這套制度和懲罰違規者,如:社會規範、宗教信仰、傳統文化、慣例、習慣、道德等。公共產品純度高低受正式制度約束較大,可以說,正式制度起關鍵作用。例如,中小學教育完全可以是私人產品,也可以是“俱樂部產品”,中國自古以來長時間都是如此;但是,只要政府規定,全體人民都必須接受“九年義務制”教育,相關費用都由國家統一提供,此時,中小學教育就變成純公共產品。還有,醫療可以是私人產品,但政府要求全民享受體檢和醫療服務,並且由“政府”買單,這樣全民體檢也就成為公共產品。公共產品純度高低受非正式制度約束也較大,可以說,非正式制度也是“一票否決”。例如,隨著社會進步,政府權力越來越能夠被分割或者視同分割,由於技術上的可能,政府可以出售“權力”以收費,從而使公共產品供應產生收益性;但是,這種收益性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因為,政府的權力由人民讓渡給政府,政府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能向利益集團出售權力,為利益集團所控制,只為某利益集團服務,而忽視人民的利益。制度約束性還要分為正約束和負約束,正約束即允許和需要成為公共產品;負約束,即不允許和不需要成為公共產品。
4.產品消費具有非排他性,但非競爭性有所變化。也就是說,對於這種產品,不付費不能被排除在消費之外,例如公共漁場、公用牧場等就是如此。但是,如果出現擁擠,也可以適度收費,以限制擁擠。這是因為,這類產品共同資源的總量既定,具有向任何人開放的非排他性;同時共同資源的競爭性意味著個體消費的增加會給其他人帶來負的外部效應,也即,對共同資源的消費超過了一定的限度之後,也會出現“擁擠”問題。
通過對公共產品純度的決定因素分析可知,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根本因素,制度約束性和可分割性是決定因素,而收益性則是可變因素。正如楊志勇所言“公共產品提供有著天然的靈活性”。也為我們通過市場解決收益性提供了可能。於是,公共產品純度和公共產品市場之間就構建了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