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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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證券是指經政府特許而不納收益所得稅的有價證券。
西方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有價證券的收益必須計入投資者收入總額繳納收入所得稅。但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了公共事業或政府認可的某種特殊事業,有些國家的政府特殊規定,為發展這類事業而購買的債券給予免繳收入所得稅的待遇。如美國一些市政當局為建造學校、醫院、修橋築路、修建港口和水壩而發行的市政債券就大都規定免繳地方所得稅。許多國家為鼓勵投資者認購國債,也規定投資於國債的可以少繳或免繳收入所得稅。如日本從1968年起就實行了“小額國債非課稅制度”;中國政府發行的國庫券、重點建設債券等也規定予以免稅。
另外,一些發展中國家的政府為了更多地籌集到短缺的資金,尤其是短缺的外匯資金,也通過發行免稅證券或給某些特定領域的證券以免繳所得稅的優惠的方式來吸引國內外投資者。比如,印度政府1986年通過其單位信托公司在倫敦資本市場公開發行的6000萬英鎊的。印度基金”股票,其收益和資本所得就享有免稅的待遇;印度裔非居民如果以外幣對公開性印度有限公司股票或債券進行投資,並將其收益再投資於公開性的印度有限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則其資本所得等收入也規定給予免稅待遇。再如,泰國政府也規定:個人投資者從1986年2月1日前發行的政府債券中獲得的利息和從泰國證券交易所、登記上市的或指定的證券(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單位信托、政府債券)交易中獲得的資本所得,都免徵所得稅;外國個人投資者從掛牌上市的普通股、優先股、單位信托憑證、政府及政府機構債務的交易中得到的資本所得也免予徵稅I與泰國簽有免除雙重課稅條約的外國法人,其資本所得也可按這種條約的規定予以免稅。可見。雖然免稅證券的發行並不普遍,但其在特定對象和特定領域的應用卻並不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