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性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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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性負債是指企業在籌資過程中有意識地主動增加的負債。如向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負債。
借款性負債的內容[1]
1.向中央銀行借款。中央銀行是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者,商業銀行在資金暫時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向中央銀行借款。有兩種形式:
(1)再貼現,指商業銀行把自己辦理貼現業務時買進的未到期票據,如短期商業票據、國庫券等轉賣給中央銀行,獲取現款。開展再貼現業務必須以商業票據和貼現業務廣泛流行為基礎,否則商業銀行將主要以直接借款形式從中央銀行獲取資金。
(2)直接借款,指商業銀行用自己的合格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政府公債等有價證券作為抵押品向中央銀行取得抵押貸款。由於中央銀行的信用對商業銀行是一種優惠,並不能無限擴張;加之從中央銀行借款將給中央銀行留下經營不善的印象,商業銀行只有在確實發生資金困難時,才採用此項負債業務融資。
2.向銀行同業借款,是指商業銀行之間或商業銀行同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短期資金融通活動。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同業拆借。這是銀行的一項傳統業務,指銀行之間利用資金融通過程中的時間差、空間差和行際差調劑資金頭寸的短期借貸。表現為有超額準備金的銀行拆出,而準備金賬戶餘額不足的銀行拆人,期限一般是一日,今借明還,利率水乎較低。
(2)轉貼現和轉抵押。轉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自己貼現的尚未到期的票據在二級市場上轉售給其他商業銀行。轉抵押是指商業銀行發生準備金頭寸不足時,將發放抵押貸款而獲得的借款客戶提供的抵押品,再次向其他銀行申請抵押貸款,以取得資金。此兩項業務提高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促進了商業票據信用的發展。但若過於頻繁地從事該項業務,則預示該行資金流動性出現了問題,有損其形象。
(3)回購協議。這是指商業銀行將其持有的有價證券,如國庫券、政府債券等,暫時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政府甚至企業?併在將來約定的日期以約定價格購回的一種協議。商業銀行以這種方式融人資金類似於獲得一筆抵押貸款,抵押品就是賣出後再回購的有價證券。
3.從金融市場上借款。融資方式非中介化、證券化的趨勢使金融市場的地位日顯突出,商業銀行也不例外地從金融市場上籌集資金。籌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發行金融債券,一是從歐洲貨幣市場借款。前者已經成為商業銀行吸收長期資金、推進資產負債管理的有效辦法,而歐洲貨幣市場由於限制少、利率低、金額大、手續簡便靈活,吸引了無數資金需求者,不少商業銀行,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國銀行更是將其當作自己的常用資金來源渠道。
- ↑ 朱新蓉主編.金融概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