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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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性负债是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有意识地主动增加的负债。如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负债。
借款性负债的内容[1]
1.向中央银行借款。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者,商业银行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央银行借款。有两种形式:
(1)再贴现,指商业银行把自己办理贴现业务时买进的未到期票据,如短期商业票据、国库券等转卖给中央银行,获取现款。开展再贴现业务必须以商业票据和贴现业务广泛流行为基础,否则商业银行将主要以直接借款形式从中央银行获取资金。
(2)直接借款,指商业银行用自己的合格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政府公债等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向中央银行取得抵押贷款。由于中央银行的信用对商业银行是一种优惠,并不能无限扩张;加之从中央银行借款将给中央银行留下经营不善的印象,商业银行只有在确实发生资金困难时,才采用此项负债业务融资。
2.向银行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或商业银行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短期资金融通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同业拆借。这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指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间差和行际差调剂资金头寸的短期借贷。表现为有超额准备金的银行拆出,而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足的银行拆人,期限一般是一日,今借明还,利率水乎较低。
(2)转贴现和转抵押。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自己贴现的尚未到期的票据在二级市场上转售给其他商业银行。转抵押是指商业银行发生准备金头寸不足时,将发放抵押贷款而获得的借款客户提供的抵押品,再次向其他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取得资金。此两项业务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了商业票据信用的发展。但若过于频繁地从事该项业务,则预示该行资金流动性出现了问题,有损其形象。
(3)回购协议。这是指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等,暂时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政府甚至企业?并在将来约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购回的一种协议。商业银行以这种方式融人资金类似于获得一笔抵押贷款,抵押品就是卖出后再回购的有价证券。
3.从金融市场上借款。融资方式非中介化、证券化的趋势使金融市场的地位日显突出,商业银行也不例外地从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筹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行金融债券,一是从欧洲货币市场借款。前者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吸收长期资金、推进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办法,而欧洲货币市场由于限制少、利率低、金额大、手续简便灵活,吸引了无数资金需求者,不少商业银行,尤其是一些大的跨国银行更是将其当作自己的常用资金来源渠道。
- ↑ 朱新蓉主编.金融概论.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