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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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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信用证的申请人)

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

目錄

什麼是信用證申請人

  信用證的申請人,是根據商務合同的規定向銀行(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即是進口商

  信用證的申請人包括名稱和地址等內容,必須完整、清楚。

信用證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開證申請人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在合同規定期限內,通過銀行開出與合同條款內容相一致的信用證,並交付押金不能超出合同條款以外的內容對受益人出口商)作額外要求;有權在出口方未提供規定的履約保證金時不開信用證,有權在出口方未按信用證裝船、交單時,沒收其保證金。在信用證與合同不符情況下,在接到受益人符合合同規定的修改通知時,開證申請人應修改信用證。信用證如系不可撤銷的,則一經開出之後,除非得到受益人(出口商)同意,不能擅自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撤銷;在開證行履行付款責任後,開證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書的規定,在接到開證行的贖單通知後,及時將貨款付給開證行,贖取單據,並對由於外國法律和慣例加予銀行的一切義務和責任,承擔賠償損失法律責任;開證申請人有權在贖單前檢驗單據,若單證不符,有權拒絕贖取不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並拒付條款;開證申請人履行付款後,有權檢驗貨物。但開證申請人在提取貨物後,如果發現貨物規格、數量等與單據不符,不能向開證追究責任和索還貨款,只能根據過失責任,向有關方面索賠;開證申請人因開證行的錯誤造成單證不符或將正確的單據當作不符規定的單據退單時,有權拒絕贖單,收回或要求賠償。

  如果在交易中,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買賣合同明確規定要用信用證支付,則買方就需向銀行提交開證申請報告。當申請人向銀行交納規定的押金,銀行同意開證後,申請書就成了開證申請人與開證銀行之間關於信用證的合同,申謂人也就成了開證申請人。開證申請人要履行開證申請書上所列各項義務,開證銀行則必須對其開立的信用證單獨地向受益人負責。如果開證銀行錯誤鼬收下了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開證申請人可以拒絕贖單。反之,如果開證銀行錯誤地把符合信用證酌單據當作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而拒付貨款時,開證申請人則有對開證銀行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信用證申請人承諾書

××銀行:
  我單位與××單位簽訂購銷合同,現請貴行按我單位開證申請書內容開出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為此我單位願不可撤銷地承擔有關責任如下:
  一、我單位願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

同意貴行依照《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及國家有關法規辦理該信

用證項下一切事宜,並同意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二、我單位保證按時向貴行支付該信用證項下的貨款、手續費、利息及一切費用等。
  三、我單位保證在單證錶面相符的條件下,貴行有權主動辦理對外付款,並從我單位帳戶中扣款。
  四、貴行對由於任何電報、信函或單據郵寄過程中發生延誤、

遺失所造成的後果,或者電訊傳遞過程中發生的差錯,不承擔責任。

  五、我單位在收到貴行開出的信用證通知後,保證及時與原申請書核對,

如有不符之處,保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知貴行。如未通知,視為正確無誤。

  六、如因申請書字跡不清或詞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後果由我單位負責。
                                         開證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印製說明:此承諾書印在開證申請書各聯背面。

信用證申請人的欺詐及防範

  申請人欺詐主要是利用偽造的假冒信用證或"軟條款"信用證等手段進行欺詐,使出口商,即受益人及其開戶行相信對方開證申請人的合法身份,以騙取信用證受益人的貨物、預付質保金、履約金等。

  1.假冒信用證欺詐

  假冒信用證欺詐是指利用自身缺乏成為有效信用證必備條件而呈現出自身虛假性的信用證所進行的欺詐,近來,隨著國際貿易中對信用證使用的日益頻繁,大家對信用證的熟悉程度不斷提高及信息技術的發展,直接利用這種假冒的信用證進行欺詐困難亦有所增加,這已不是信用證欺詐的主要手段。一般來講,只要通過通知行來接收信用證或收到信用證後及時通過銀行向開證行核對密押以確認信用證的真偽即可很好的解決該問題。

  2.“軟條款”信用證欺詐

  “軟條款信用證”又稱“陷阱”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不是以信用證本身的虛假,而是利用其生效、付款條件中隱藏著的陷阱條款,使開證行、付款行隨時可以根據開證申請人的單方行為而解除付款義務或附有受益人很難或根本無法提供的單據作為付款條件所進行的欺詐,主要形式有:

  (1) 在信用證中規定船運公司、船名裝船日期、起運港、目的港、驗貨人等需待開證申請人以修改書形式通知受益人;

  (2) 在信用證中規定品質證書、檢驗證書等須由開證申請人或其指定的機構出具,或規定須由開證行核實其印鑒必須與開證行存檔的相符;

  (3) 在信用證中規定相互矛盾的條款,置受益人於被動地位;

  (4) 開出暫不生效的信用證。

  要防範上述“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沒有太好的辦法,只有通過在收到信用證後讓具備較好的信用證業務知識並熟悉有關貿易特性的人員進行嚴格的審核,以發現其隱含的“陷阱”條款並予以拒絕來防範。

  因所謂的“軟條款”根據不同貿易特點會具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難以一一列舉,但一般來講,在審證時,應當重點註意信用證內容與商務合同是否相符,因為如果信用證內容與商務合同不符的話,受益人要麼只能遵守買賣合同而不得不違反信用證的規定,要麼只能遵守信用證規定,而不得不違反商務合同的有關條款,其結果是要麼遭銀行拒付,得不到貨款,要麼將面臨被開證申請人以違反商務合同為由索賠風險。同時應謹慎對待來證中具有預付佣金、履約金,或大宗貨物一次裝船等條件的信用證,以防預付金被騙。

  為避免爭議,在訂立商務合同時應明確信用證條款的內容,同時規定合理的信用證開立期限及有效期,以便於發現來證中具有不可接受的條件時,具有充分的時間與開證方進行改證磋商,並有合理時間安排裝運、辦理收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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