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顯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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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顯示理論主要集中於三個方面:
一是發行人在IPO價值方面擁有比投資者更多的信息,發行人把新股抑價作為一種向投資者傳遞真實價值的信號(Rock,1986);
二是發行人可以通過委托聲譽卓越的投資銀行為其承銷股票,從而向投資者傳遞風險較低的信號。Carter和Manaster(1990)以及Johnson和Miller(1988)研究發現,聲譽較低的投資銀行所承銷的企業,其IPO抑價程度要顯著高於聲譽較高的投資銀行所承銷的企業;
三是那些IPO後有再融資(SEO)需求的企業,往往會通過IPO抑價吸引投資者的認購,併在以後的再融資過程中給予補償(Allen and Faulhaber,1989)。
此外,Brennan和Franks(1997)認為,在IPO後,發起人仍然希望維持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故此發行人傾向於利用IPO抑價產生的超額認購效果,避免大型機構投資者介入公司的經營權。
大量的實證證明瞭理性理論對於成熟市場IPO之謎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但在新興市場中多數情況下是不適合的。故此,有些學者開始從資本市場有效性的角度提出瞭解釋,有代表性的主要是投機泡沫假說和異質預期假說。投機泡沫假說認為二級市場在估價新股時是無效的,新股過高的首日收益緣自雜訊交易者的參與,其對新股股價存在過度反應(Black,1986)。新股的發行價格沒有低於其內在價值,但是雜訊交易者使其溢價。新股上市後經歷了短期上漲形成投機泡沫,之後破裂,即長期高估。
信息顯示理論的基本觀點認為,發行者(承銷商)與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發行者不瞭解投資者的購買意願。為了讓投資者自己顯示自己的購買意願,發行者必須利用分派股權的權利和定價的權利,對於顯示很強購買意願的投資者進行補償,折價銷售。Spar和Sfivastava(1991)的信息顯示模型證明固定價格銷售或者折價銷售是最優的。基本觀點是:由於信息不對稱的存在,為了使購買意願較大的投資者如實報告自己的購買意願,必須對他們支付信息租金。如果僅僅利用固定價格發行股票,則發行者不能充分利用在給定信息結構下的信息,可能不能實現收益最大化;如果利用增廣的價格機制,即在固定價格機制之前再加一個廉價交談,則發行者能夠實現最優機制設計的結果——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理在於,在第一階段,發行者和投資者各自報價,第二階段,發行者根據投資者的報價確定發行價格和哪些投資者獲得購買股票的權利。由於第一階段投資者的報價僅僅影響是否有權購買股票,所有的投資者都會如實報價;在此基礎上,發行者根據第一階段投資者的報價,可以確定最優價格,實現最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