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物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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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物流貨物也稱作保稅倉儲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後復運出境的貨物。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經海關批准存放在海關專用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帶有保稅物流貨物的性質。保稅物流貨物在境內儲存後的流向除出境外,還可以留在境內按照其他海關監管制度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如保稅加工、正式進口等。
海關對保稅物流貨物的監管模式有兩大類,一類非物理圍網的監管模式,包括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A型;另一類物理圍網的監管模式,包括保稅物流中心B型、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港區。
保稅物流貨物監管制度具有“設立審批、準入保稅、納稅暫緩、監管延伸、運離結關”的特點。
一,設立審批
保稅物流貨物必須存放在經過法定程式審批設立的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物流中心A型、保稅物流中心B型,要經過海關審批,並核發批准證書,憑批准證書設立及存放保稅物流貨物;保稅物流園區、保稅區、保稅港區要經過國務院審批,憑國務院同意設立的批覆設立,並經海關等部門驗收合格才能進行保稅物流貨物的運作。未經法定程式審批同意設立的任何場所或者區域都不得存放保稅物流貨物。
二,準入保稅
保稅物流貨物通過准予進入監管場所或監管區域來實現批准保稅。這樣,“準入保稅”就成為海關保稅物流貨物監管的特點之一。海關對於保稅物流貨物的監管通過對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的監管來實現。以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監管成為海關對保稅物流貨物監管的重要職責,海關應當依法監管場所或者區域,按批准存放範圍准予貨物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者區域,不符合規定存放範圍的貨物不准進入。
三,納稅暫緩
凡是進境進入保稅物流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稅物流貨物在進境時都可以暫不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等到運離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時才辦理納稅手續,或者徵稅,或者免稅。在這一點上,保稅物流監管制度與保稅加工監管制度是一致的,但是保稅物流貨物在運離海關保稅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徵稅時不需同時征收緩稅利息,而保稅加工貨物內銷徵稅(除出口加工區、珠海園區和邊角料外)時要征收緩稅利息。
四,監管延伸
監管地點延伸
進境貨物從進境地海關監管現場,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尚未離境的貨物從出口申報地海關現場,延伸到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
監管時間延伸
保稅倉庫存放保稅物流貨物的時間是1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出口監管倉庫,存放保稅物流貨物時間是6個月,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6個月;
保稅物流中心A型存放保稅物流貨物的時間是1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保稅物流中心B型存放保稅物流貨物的時間是2年,可以申請延長,延長的時間,最長1年;
保稅物流園區存放保稅物流貨物的時間沒有限制;
保稅區存放保稅物流貨物的時間沒有限制;
五,運離結關
根據規定,保稅物流貨物報關同保稅加工貨物報關一樣有報核程式,有關單位應當定期以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向海關申報規定時段保稅物流貨物的進、出、存、銷等情況。但是實際結關的時間,除外發加工和暫準運離(維修、測試、展覽等)需要繼續監管以外,每一批貨物運離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都必鬚根據貨物的實際流向辦結海關手續;辦結海關手續後,該批貨物就不再是運離的保稅監管場所或者特殊監管區域範圍的保稅物流貨物。在這裡規定時間的報核已經不具備最終辦結海關手續的必要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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