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效條款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復效條款(Reinstatement Clause)
目錄 |
復效條款是指投保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合同義務,保險人同意使保險合同恢復法律效力的一種合同約定。依照保險慣例,投保人沒有按約定的期限和數額繳納保險費時,應採用催告程式,經過了寬限期以後沒有繳費,則人身保險合同因投保人違約而其效力中止。保險人在中止期間不再承擔賠付責任,直到投保人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止。[1]
應註意的是,復效與重新投保不同。人身保險合同停效後,被保險人要想重新獲得保險保障,有兩條途徑:一是申請復效,二是重新投保,比較二者各有適用情形。復效時保險費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停效期間連續計算在保險期間內,要補交停效期間的保費和利息,否則不能獲得此期間的保障。重新投保是投保人終止原合同——退保後,與保險人重新訂立新的人身保險合同。重新投保按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計算保險費,保費必然高於原合同,但保險期間從新訂約時開始。[2]
保單失效的原因很多,而復效條款是以因欠交保費引起的失效為前提的。其他原因引起的失效不適合本條款。在復效期內,投保人申請復效需完成以下工作:必須遞交復效申請書;提交令保險人滿意的可保證明(包括健康證明);補交逾期未交的保費及利息;償還保單其他債務(如保單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或者使保單債務重新生效。復效時,投保人提供的可保證明不僅要說明被保險人復效期間身體健康情況,還須對被保險人的職業危險水平、生活環境、財力狀況以及有無民事糾紛或犯罪等問題加以說明。[3]
復效條款的主要內容[1]
復效條款的主要內容是:
(1)合同恢復效力的期限為2年,最長一般不超過3年。我國《保險法》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這就是說,投保人在合同中止之日起的2年內,都有權向保險公司提出恢復合同效力的申請;
(2)是否接受復效。保險人有權作出選擇,法律並不要求保險人必須接受。在實際業務中,只要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沒有理由拒絕;
(3)復效應該有書面申請,告知已具備了恢復合同效力的一切條件,要求保險人考慮解除中止狀態問題。這裡的“條件”應該是已補交了欠繳的保險費及利息,而且有良好的身體狀態。
我國人身保險合同中復效條款的法律規定[4]
《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