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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信息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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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會計信息中立性

  會計信息中立性就是會計人員在制定和實施會計準則時要不偏不倚,即要求信息不受偏見的影響,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如果財務報告通過選擇會計方法和填報會計數據來影響決策者的決策和判斷,以達到預定的效果和結果,則信息就失去了中立性。

實現會計信息中立性的有效途徑

  會計信息中立性的保持,要求會計準則制定中立、會計準則執行即會計信息生成中立和審計鑒證中立這三個環節的有機結合。要實現會計信息的中立性,我認為,會計準則制定者、代理人(包括企業代理人和審計機構代理人)和會計人員三方應該共同努力和協調。

  企業代理人的中立性決定著企業會計信息的中立性、可靠性,因此,要使企業會計信息中立、可靠,關鍵在於規範代理人行為,具體可通過政府制約、市場制約、道德制約和強化監管等多種途徑進行規範。

  1、政府制約是指國家制定和頒發各種法律、法規,以國家強制力來規範和調整代理人行為。如1999年10月頒發的新《會計法》第絛、第21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從法律上明確了他的法律責任主體地位。新《會計法》第5條、第l3條、第28條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迫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憑證、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同時還在“法律責任”中明確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些都是國家採用強制手段以預防和遏制代理人的不法行為。

  2、市場制約是指通過市場競爭來調整代理人的行為。有效辦法之一是建立經理人才市場。企業所有者從經理市場選擇經理,通過“契約”關係嚴格規定經理應承擔的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並建立鼓勵制約機制。市場是檢驗企業行為的試金石。凡符合市場游戲規則的行為必定成功,反之,則失敗。企業會計信息也是如此。代理人如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必將受到市場的懲罰,也會失去所有者的信任而被撤換。

  3、道德制約是通過職業道德來調整企業代理人職權和職責相互關係的規範。代理人所必備的品德,是代理人正確處理各種關係的行為準則。政府、市場都難以深入到“社會的人”這個層次發揮作用,這個空白靠道德調節來彌補。道德調節是政府調節和市場調節之外的第三種調節。因此,應該成立代理人行業協會,制定代理入職業道德規範,促使代理人自覺履行受托責任,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4、強化監管是指通過強化企業內外部對會計信息質量的監督,制約企業行為。強化內部監管主要包括:監事會財務監督為中心,保護所有者權益不受侵犯;按新《會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內部相互制約的管理制度會計控制制度,從制度上防範於未然。強化外部監督主要是強化社會會計監督和國家會計監督,以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5、會計人員是會計信息是否中立的具體決定因素。會計信息要做到中立,一個重要的方面在於提高會計人員的素質,應按新《會計法》的要求切實抓緊抓好會計人員後續教育,提高職業道德和技術水平,堅持持證上崗,並有計劃地接受大專院校畢業生,淘汰不合格的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會計人員應尊重代理人的財權,但對違規收支應按新《會計法》的要求處理,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權。

關於中外會計信息中立性的比較

  市場經濟越發展,會計越重要。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且處於市場經濟初級階段,由於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人們仍然不習慣、甚至排斥中立性的判斷與操作。不論是在會計準則的制定理念上,還是會計準則本身都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所普遍堅持的中立性存在一定的差距。

  1、準則制定理念的中立性。我國《會計法》第一章第八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佈。”而國務院財政部門又是企業直接相關的利益主體,其收入大部分來自於與企業收益密切相關的稅收。因而,我國長期以來用的指導會計準則制定的理念一直是有所偏頗的。反觀那些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幾乎都是官方與民間相結合,甚至將準則的制定權交給獨立的機構,相較於我國有很強的獨立性與中立性。例如:作為世界上較早制定會計準則並長期在會計領域處於領先地位的國家,美國的會計準則從1934年開始便是在官方的干預和支持下由民間機構制定;而在國際會計界占有權威性地位的英國也是在遵循《公司法》的基礎上由民間機構制定會計準則;經濟飛速發展的日本在短短的幾十年間完成了由官方制定會計規定發展到以官方為主體、結合民間力量制定再到主要依靠民間力量制定會計準則的轉變。

  2、會計準則規定的中立性。我國的會計在導向上一直沿襲國家利益為主的原則,某些會計政策不可自主選擇,或者即使可自主選擇,但由於中國企業會計人員長期以來的習慣,也很少真正理性地選擇會計政策,這就導致會計政策的“選擇”問題其實無法實現,自然也達不到中立。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對企業某些利益相關者利益的侵害,同時也不能充分發揮公正審計師審計鑒證的作用。例如,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中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而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業若使用後進先出法可有意調節利潤,提高本期消耗材料和售出商品的成本從而使凈利潤大幅降低,以減少稅收,損害政府利益,特別是在通貨膨脹嚴重的時代更是如此。而中立性較強的美國則允許使用包括後進先出法的多種方法。

  3、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方面。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準直接影響其工作質量,甚至會影響企業的發展。我國雖針對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諸如《會計法》等,但職業道德規範體系卻並不完善。例如,會計法中規定,對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對於違反規定的會計人員卻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或者即使有,也只是處以少量罰款等輕度處罰,懲罰力度不夠,不具有威懾力,即獎懲機制不鮮明。另外,我國關於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的文件也少之又少,已有的文件中仍對會計行為合法、違法的界限規定不夠明晰。在美國,則形成了由“財務經理道德規則”、《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道德準則》以及管理會計師職業道德準則構成的完整的規範體系,使會計人員的中立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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