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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綠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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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企業綠色責任

  企業綠色責任是指企業在環境影響、資源利用方面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企業綠色責任相關概念的提出[1]

  企業綠色責任概念的產生和發展所涉及的與其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概念有許多個。這些概念的形成,既與人們對人類經濟活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的認識不斷深化有密切關係,又與世界各國的學者對相關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有密切關係。世界上最早出現的與綠色責任相關的概念是環境管理。1974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UNEP)和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on Tradeand Development,UNCTAD)在墨西哥召開了“資源利用、環境與發展戰略方針”專題研討會。會上代表們形成了三點共識:

  ①全人類的一切基本需要應當得到滿足;②要進行發展以滿足基本需要,但不能超出生物圈的容許極限;③協調這兩個目標的方法及環境管理。這是環境管理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其英文為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此後歐美學者在探討相關問題時通常使用這一概念。以後,在歐美學者的相關著作中又出現了一個近似的概念——綠色管理,英文為Green Management。環境管理和綠色管理的概念含義雖然相近,但內涵並不相同。如上述墨西哥國際會議上提出的環境管理,是指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著力點是在巨集觀層次方面,而綠色管理似乎更強調處理好企業經營活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更註重於微觀層次方面。如霍普芬貝克(W.Hopfenbeek)1993年在《綠色管理革命:環境美德的課程》(The Green Management Revolution:Lessonin Environmentalexcellence,Prentice Hall,1993)一書中提出:綠色管理要求企業建立以生態學為基礎的經營政策,這樣,企業既超越了單純的利益追求,也能在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這就是通過對可能出現的環境問題進行事前應對,避免經濟利益和生態環境的衝突,從而實現二者的和諧統一。在微觀層次方面,美國學者還提出了EnvironmentalBusiness這一概念,可譯為環境商務或環境經營。其含義與上述綠色管理的概念基本相同。

  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相關問題的研究在日本也十分盛行。但是,日本學者一般不採用Green Management及Environmental Business的概念,而是採用Environmental Management的概念。由於Management一詞在英文中,除了管理的含義外,還有經營、處理等含義。日本學者有時把Environmental Management澤為環境管理,有時又譯為環境經營

  在最初階段,他們並沒有對二者進行嚴格的區分。此外,日本學者在論述環境經營問題時,有時既涉及巨集觀層面又涉及微觀層面,但大多數El本學者還是從微觀層面探討企業的環境經營問題。如1996年El本環境廳發表的《環境白皮書》(日本環境廳編,大藏省印刷局出版,1996)中就提出:“環境管理是指企業等專業組織不僅要遵守法令等規章制度,還必須積極主動地制定環境保護的計劃,並加以實施和評價。為此,企業應:①制訂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方針、目標和計劃;②對此實施和記錄;③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方針等進行修正。這一系列的程式叫做環境經營,或環境管理系統。在這個環境管理系統中,對環境保護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作業叫做環境監察。”

  隨著研究的深入,特別是國際標準化組織提出了IS0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後,日本學者開始註意到環境管理與環境經營在含義上的區別,併在論述中對二者加以區分。首先指出環境管理與環境經營的區別的是日本學者吉澤正和福島哲郎。他們在《企業環境經營》(日科技聯,1996)一書中提出:“環境管理一詞,具有較強的企業經營活動程式的末端處理及管理的色彩,而新的環境經營概念,是包括企業經營者的信念及責任在內的企業經營的重要活動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環境經營“作為企業經營的一個功能,是包括ISO環境管理體系在內的,有關企業環境保護的大範圍的管理”。此後對於Environmental Management一詞,日本學者逐漸把它定位於環境經營,並從多方面開展了對環境經營的研究。如北原貞輔、松行康夫在《環境經營論——自然破壞與修複的較量》一書中,對環境經營的說法是:“我們願站在信息主義的立場上,宣揚巴納特的協動體系論。巴納特說,不僅是企業,材料供應者、勞動者、消費者等都包含在協動體系中,目標應著眼於全體滿足的最大化。我們在其中又加上了自然環境,主張謀求這一總體滿足的最大化。其基本思想就是生命過程主義和‘異質、信賴、協力中的競爭’的經營哲學”。

  近年來,在國際研究動態的影響下,我國學者也開始進行相關方面的研究。如我國較早進行環境經濟學研究的學者張坤民,他提出,環境管理的定義,“參照劉天齊主編的《環境保護通論》中的主要觀點,加以改動後,可概述如下: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科技與教育等手段,預防與禁止人們損害環境質量的行為,鼓勵人們改善環境質量的活動,通過全面規劃、綜合決策、制定環境目標、選擇行動方案,正確處理髮展與環境的關係,實現既滿足當代需求又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需求能力的發展。”①他在這裡確定的環境管理概念的內涵,與1974年墨西哥國際會議基本相同,即都是指全社會範圍內的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此後,我國學者對相關問題的研究越來越多。在他們的論述中所使用的概念,既有環境管理、綠色管理,也有環境經營、綠色經營。但是,大多數人在進行論述時,並沒有對所採用的概念進行比較嚴謹的論證或說明,而是作為一個現成的概念來使用,因而所討論的相關問題的內容和範圍也不盡相同。

  企業綠色責任的內涵,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過程中充分考慮其對環境和資源的影響,把環境保護融入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使環境保護和企業發展融為一體,在企業獲得發展的同時,對環境的保護、資源的持續利用盡到責任。它要求企業經營的指導思想和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都以環境保護為基礎,通過實現污染物零排放和資源迴圈再利用,從根本上解決企業經營活動帶來的環境損害問題。其核心是把環境保護作為企業經營的基礎環節,把企業的營利活動建立在環境保護的基礎之上,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的和諧統一。

企業綠色責任的局限[2]

  第一, 這些研究不約而同將企業不同領域的社會責任納入同一框架內進行研究, 而較少進行研究層面的進一步細化和聚焦。事實上, 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含義相當廣泛, 包括勞動者權利保障、產品服務質量、環境保護、社區貢獻等多方面內容, 也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不同層次的劃分。顯然,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領域或不同層次,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要求, 企業的行為動因、機制和效果等, 都有明顯的區別, 將其納入一個籠統的框架難以將研究推向深入, 由此引出的政策建議在操作層面也不容易落實。

  第二, 這些研究基本遵循同一假設前提, 即每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是各自獨立的, 因而較少考慮企業之間的互動行為及其相互影響。從這些研究結論出發, 我們似乎有理由相信, 在一個特定行業中, 當企業群體較大時, 總有企業會基於相關因素的考量而承擔社會責任, 但這種判斷往往與現實中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存在很大相悖, 特別是在行業結構較為鬆散的行業中, 企業群體敗德的現象時有所聞, 如何解釋這一現象呢? 理論與現實的相悖可能來自於上述關於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相互獨立的假設的過強約束。事實上, 企業在決定是否承擔社會責任時往往存在“先行障礙”, 一個企業在特定情景下的社會責任行為很大程度上受制於對其他企業行為的揣測, 同時它的行為也影響著其他企業 。博弈理論恰好是這一情境下分析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有力工具。

  將以企業在資源利用、環境影響領域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即“綠色責任”為研究對象, 以博弈論基本分析工具, 分別研究企業“綠色責任”行為效果作為私人產品公共產品以及不同的博弈格局下, 企業的行為反應及其內在規律。

企業綠色責任行為假設[2]

  概而言之, 企業經營活動對資源與環境的影響可以劃分為兩個方面 : 一是企業在生產過程當中對資源的使用和對環境的影響, 比如, 一個造紙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大量消耗原生樹木, 向環境排放大量污水, 我們可以認為它沒有承擔“綠色責任”, 企業的這一行為可以理解為對資源和環境這一社會公共產品的利用; 從另一個角度, 如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註意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 也就是實施“綠色責任”, 則其行為效果也可以理解為企業為社會提供了相應的公共產品。二是企業提供的產成品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 例如, 如果一個企業向社會提供了低能耗、高環保的產品, 我們可以認為它在產品提供方面承擔了“綠色責任”, 由於企業的產品是可以在市場上自由銷售和獲取利潤的, 因此, 企業的產成品及其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本質上是一種私人產品

  企業承擔“綠色責任”的動因與行為涉及的因素十分複雜, 為了研究方便, 我們首先對企業“綠色責任”行為進行簡單的抽象, 作為進一步研究的假設前提。假設存在兩種狀態: 一種是企業承擔“綠色責任”, 即“負責”, 另一種是企業不承擔“綠色責任”, 即" 敗德"。當一個企業選擇“負責”時, 它會致力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儘管這樣可能會加大其生產成本。當一個企業選擇“敗德”時, 它會為企業自身經濟利益而置企業“綠色責任”於不顧, 如排放污水、肆意消耗資源、向社會提供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等。

  當然, 現實中企業的行為遠要複雜, 也並非“負責”和“敗德”這兩種簡單的行為模式所能概括, 但是這一簡單的抽象允許我們運用博弈論的方法深入考察企業“綠色責任”行為的內在機理。

企業綠色責任相關理論研究[1]

  歐美學者和日本學者對企業綠色責任的相關理論進行了大量研究,並形成了許多研究成果。近年來,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關註此類問題的研究,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見解。

  (1)歐洲學者的企業環境對策理論

  在綠色經營的相關理論研究方面,歐洲許多國家走在了前列。歐洲學者在企業經營的環境對策方面提出了許多有價值的見解。他們認為,經營活動與環境保護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處理不好,或者造成嚴重的環境損失,或者導致經營的失敗。他們提出的企業的環境對策,就是要採取一系列必要的手段,避免經濟利益和生態環境衝突的發生,實現經濟利益和環境生態的雙贏。

  對於這個問題,門菲爾特(H.Meffert)於1987年提出了以下的環境對策框架(見下圖)。這個框架的左邊列舉了生態環境的要求,他稱之為生態上的必要性,右邊列舉了企業經營的要求,他稱之為經濟上的要求,而框架中間是經濟和生態的衝突,列舉了生態和經濟的衝突給企業帶來的影響。框架下方列舉了企業經營所面臨的各種環境。最後,門菲爾特提出瞭解決衝突的手段,並按著企業經營的各項內容,用表格的形式進行了歸納。

Image:环境对策框架.jpg

  門菲爾特斯的環境對策框架所反映的企業經營的內容及環境對策並不是面面俱到,但作為一個較早提出的企業經營環境對策的理論框架,被國外學者認為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998年,溫特(G.winter)對門菲爾特的上述框架進行了補充,提出了使上述環境對策付諸實施的必要手段。這就是:

  1)認清在經營方面重要的生態學問題;

  2)引導管理者和員工以生態學的思維方式作為價值取向,其結果將改變企業文化

  3)對經營對策進行反思,為了順應需要而進行擴充,要採用現狀分析的結果;

  4)制定經過整合的目標系統;

  5)確定適當的戰略;

  6)確切把握生態學在所有經營方面的滲透;

  7)通過設立管理者及環境委員會,保證生態學的思維方式在制度中生存;

  8)準備實施環境監測計劃和管制所需的環境管理體系。

  (2)日本學者對環境經營思想發展的闡述

  日本學者貫隆夫在《環境問題與經營學》(中央經濟社,2003)一書中,對環境經營思想的發展過程進行了闡述。在他的理論中。比較清晰地論述了環境經營思想產生和發展的過程,同時也對環境管理、環境經營兩個概念的區別作了清楚的說明。他認為環境經營思想的發展主要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對環境管理與企業經營關係的最初認識在最初階段,主要是靠政府部門的強制性控制來解決企業經營帶來的環境問題。從解決環境問題的效果來說,政府所採用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是有效的,但是這個效果是由強制性控制產生的。作為生產和流通的承擔者的企業以及進行消費的個人,只是被動地接受。由於企業和消費者對環境管理與企業經營的關係缺乏認識,沒有產生髮自內心的轉變,以這樣的方式解決企業環境問題,前景就不容樂觀。

  可以從兩個線索來把握環境管理與企業經營的關係。一是從全球環境及城市環境的角度,對我們所處的環境設定一個環境目標,然後建立並實施實現環境目標的戰略或計劃,分析實施的結果,再次進行plan—do—See的管理迴圈。在這裡,環境是作為管理的對象。因此,把這種情況叫做“環境經營”倒不如叫做“環境管理”更為恰當。二是從組織體運營意義上進行的企業經營的角度,使企業在自己的經營活動中儘可能考慮環境影響。具體來說就是減少生產過程及產品的環境負荷,優先進行有利於環境的產品的生產與流通。

  上述第一種情況是對環境進行管理,而第二種情況是在考慮環境的前提下進行經營活動。換言之,前者是以全球環境或地域環境這樣的巨集觀環境管理對象,後者是在自己從事的微觀經營活動中儘可能考慮到環境影響。從兩者的關係來看,沒有微觀層次的環境經營的積累,巨集觀層次的環境管理當然不能成立。從這個意義上說,兩者是密不可分的。

  對於地域環境及城市環境來說,通過所在地域的居民、企業和行政部門共同努力,實現既定的環境目標而使環境得到改善的這樣的“環境經營”是可能實現的。但在巨集觀領域中,要把全球環境作為可以經營的對象的條件是不充分的。對於我們生存的基礎,對於把我們的生存包容在內的全球環境來說,我們還遠不具備經營的能力。

  如果說,對全球環境我們沒有進行經營的可能性,那麼作為生產及流通的主要承擔者的各個企業,其各自的減少環境負荷的努力,就意味著“環境經營”在全球範圍的效果的積累。

  我們期待這個努力可以達到制止全球環境崩潰的效果。在目前,我們只能把制止全球環境崩潰的希望寄托於提高微觀層次的環境經營的水平上。

  第二階段:對環境經營認識的深化——從消極應對到積極應對企業減少環境負荷的努力,曾經是在政府部門的管制下不得已而進行的。當時企業普遍認為,環境費用支出對生產的擴大或對利潤的增加都沒有貢獻,是額外的成本支出,因此就儘量避免這個成本的發生。

  但是,經歷了水吳灣和四日市的公害訴訟後,許多企業認識到不重視環境問題所帶來的經營風險。同時,他們也認識到,減少環境負荷可以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減少材料消耗強度來實現,也就是說,在減少環境負荷的同時,可以達到降低製造成本的效果。有了這個認識,企業的環境對策就從不得不進行環境治理的消極環境對策,轉變為為了降低經營風險經營成本而進行的積極環境對策。

  此外在這個階段,有許多企業即使不能取得節約成本的效果,也會採取積極的環境對策。從長遠來看,他們在生產過程和產品設計中進行領先的環境思維,會贏得消費者的好感,也就能夠帶來產品銷售價格和市場份額的提高,以及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增加。這樣他們對環境問題的態度就更加積極。於是,企業環境對策就從積極的環境對策深化到具有戰略意義的環境經營。

  第三階段:自覺的環境經營——生態經營(Ecological Business)。環境經營的深化使企業考慮環境問題的水平更加提高。他們通過環境經營,謀求企業形象的提升及產品差別化,同時還向其他公司提供本公司開發的減少環境負荷的技術,或提供環境問題診斷服務,或向資源再迴圈領域擴展,把環境經營作為營利事業來進行。這樣企業環境經營就進入了更高的發展階段,即生態經營階段。

  企業環境經營的發展,就是經歷了:消極的環境對策——積極的環境對策——環境經營——生態經營這樣一個不斷深化的發展過程。

參考文獻

  1. 1.0 1.1 鞠芳渾,譚福河.企業的綠色責任與綠色戰略:理論、方法與實踐[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9
  2. 2.0 2.1 鞠芳輝.企業“綠色責任”動因與行為的博弈分析[J].沈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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