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剛性制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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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剛性制度文化通常是指那些在企業制度文化發展過程中變化頻率和變動幅度不大的制度文化; 企業彈性制度文化, 當然就是指那些在企業制度文化發展過程中變化頻率和變動幅度較大的制度文化。換言之, 對企業文化環境超系統的變動和任何刺激信號, 企業彈性制度文化較為敏感,可調變餘地也較大, 處於經常性的應變狀態; 企業剛性制度文化則相對不那麼敏感, 可調變餘地也較小, 處於相對穩定和守恆狀態。
這種根本性的制度文化往往受一個國家在相當長時期里所擇定的社會制度文化和社會體制文化的強烈制約,是一個國家、民族和地區經濟以及其他方面穩定的基石。
同時, 這種制度文化也主要或多半是一個國家甚或國際社會( 乃至整個人類) 長期的經驗積累、智慧結晶和文化積澱, 並以國家政權、武裝力量、法律系統和其他的社會強制和硬性系統為其盾牌和堅強的基礎。
因此, 這種制度文化規範一經形成, 就會具有較大的“保守性”、不變性, 就將十分明白而確定, 一般不存在鬆動、商量的餘地。有可能存在的只是因制度設計、體制設計中可能的遺漏, 因執行系統的完善、合理程度不夠而留下的“可乘之機”。
- 二是關於維持企業文化共同體作為一個經營集團、經營實體、經濟組合人的存續、發展、演進的基本制度規範。
企業財富、人力和資源的有效聚合,不管它是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家族控制的股份企業、完全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 股東充滿分散, 企業基本上不受控於財產所有者) ,還是公有制下的社會主義的種種企業形式, 都在客觀上、事實上代表著財富、資本的某種社會集合、社會占有的傾向, 這與個人分配、個人占有, 因而也理所當然的是個人支配, 尤其是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並不完全一致, 但這種一定範圍和意義上的公共的、集團的諸要素的集合、滯留和積累又是企業得以存續、發展的基本前提, 而且, 這種現階段的分割和權利讓渡又為企業文化共同體行為主體的未來提供了更大的誘因刺激和更多的機會。
個體利益、群體利益, 目前利益、長遠利益等等矛盾通過這種微觀財富聚集、生成體而得到平衡和協調。這種矛盾統一就為這種制度文化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內在保證。這種調解、穩定、統籌企業內部根本性的企業個體、群體利益, 協同企業內力的制度文化, 其存在和發展一方面要靠國家法令、政策給以明確或確定, 另一方面則由其他社會團體、輿論等給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