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結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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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結構規制是指壟斷行業不僅可以獨立地制定自己產品的價格水平,而且還可以根據消費者需求的差異,就同一產品或服務向不同的消費者索取不同的價格,確定不同的價格結構,也就是差別定價,這是現實經濟中普遍存在的企業行為。
1.在提高資源分配效率、提高企業經營效率、避免收入的再分配和確保企業穩定經營的四個目標中,價格結構規制的首要目標是避免收入再分配。
2.因為價格結構規制的出發點是按照需求種類設置價格差距,這可能產生價格差別和內部相互補助問題,因此,價格結構規制的第一個原則就是“限制不正當的價格差別和內部相互補助問題,以防止收入再分配的發生”。
1.區分需求結構是進行價格結構規制的前提
2.自然壟斷性產業的一些特性,如服務的不可轉讓性、必需性和公益性,決定了可以對其需求進行一定的分類,即明確需求結構。
3.如可以從需求主體、需求時間、需求量等角度劃分,形成需求結構。
4.對應每一需求類型或水平,制定不同的規制價格就是價格結構規制。
1.線性定價(Linear Rate):包括同一從量定價(Linear Meter Rate)和定額定價(Flat Rate)。
2.非線性定價(Non-Linear Rate):總體上包括四大類,即遞減、遞增定價(Declining or Increasing Rate)、兩部定價、三部定價(Two-Part Tariff and Three-Part Tariff)、高峰負荷定價(Peak Load Rate)、按距離定價(Geographic Rate)等。
(1)總成本:不是會計學意義上的總費用,而是包含著公正報酬的“總費用”。
(2)按功能分類的總成本,分為生產、儲存、運輸、分發、配給成本等。
(3)按種類分類的總成本,分為從量成本、需求成本和用戶成本。
(4)成本分攤:把總成本根據一定的標準按需求種類加以分攤。
(5)完全分攤成本:根據一定標準把總成本完全分攤給各種需求的成本。
(6)短期邊際成本:因一個以上的投入物在一定期間內產出量的變化而發生的總成本的變化額,也即是可變成本的變化額。
(7)長期邊際成本:由於在所有的投入物都變化的狀態下產出量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總成本的變化額,因此是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變化額。
(8)計劃成本:預計的現在和將來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