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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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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價格欺詐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這種價格違法行為通常稱作價格欺詐行為,又稱欺騙性價格表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價格欺詐的13種行為

  國家計委出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10、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12、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13、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價格欺詐的10種表現形式

  根據國家計委在各地在禁止價格欺詐市場檢查發現的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以下10種表現形式:

  1、虛假標價:如某飯店餐飲部在商品標價簽上標明象鼻蚌價格每斤78元,但顧客結帳時卻按每斤200元結算,並且稱其標價簽標的是小象鼻蚌,以虛假標價誤導消費者。再如某傢具城,在一款真皮沙發商品標價簽上標明產地是“義大利”,而實際產地是廣東省。

  2、兩套價格:如某酒店採用兩套標價簿欺詐消費者。在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標價簿,在結帳時按價格高的標價簿結算,某顧客點了12種炒菜,在結算時即發現其中10種菜餚的價格高於提供的標價簿所標的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標價:如某商廈以“出廠價”搞促銷活動,銷售某品牌洗衣機誤導性文字明示“出廠價”950元,實際該型號洗衣機出廠價是920元。再如某酒店在門口迎賓處以“特價烤鴨每隻38元”進行價格宣傳,實際卻按48元結算。當消費者質問何為“特價”時,該酒店謊稱每天前三位顧客才能享受“特價”。

  4、虛誇標價:如某家公司在其經營場所以“全市最低價”、“所有商品價格低於同行”等文字進行宣傳。而實際其家電商品價格多數高於其他商家,誤導消費者購買。再如某公司在其店面顯著位置標示“消費各類手機全市最低價”。而實際該店所稱“全市最低價”不僅無依據,而且也無從比較。

  5、虛假折價:如某商店以“全場2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但消費者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2種商品按2折銷售。再如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但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原價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1698.3元,而實際標價為1798元。寬鬆毛大衣原價為1080元,折8.5折銷售價應918元,而實際標價1030元。

  6、模糊贈售:如某餐飲公司在經營場所打出“肥牛午市買一送一,晚市買二送一”的條幅,但未標明贈送商品的品名和數量。在顧客消費了一斤肥牛後,僅贈送價值較低的一碟羊肉。再如某糧店標示買五升某品牌食用調和油贈一,未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實際給消費者的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隱蔽價格附加條件:如某百貨公司採取“購物返A、B券”的手段促銷,其中A券可當現金使用,而沒有事先告知消費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幣現鈔才能使用,誤導消費者在店內迴圈消費。

  8、虛構原價:如某商場銷售皮夾子,使用降價標價簽標示原價158元,現價98元。不能提供原價的交易票據。再如某百貨商場降價銷售某品牌服裝,虛構原價3500元,現價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價前一次在本交易場所成交的原價交易票據。

  9、不履行價格承諾如某超市向消費者承諾在2009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間,凡購買某品牌清潔抹布實行買三送一,而實際消費者購買後並未獲得贈送。銷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費者承諾:凡購買5杯125克裝酸奶,實行“特惠家庭裝優惠20%”。原價6.2元,優惠後價格應是4.96元,但顧客結算時仍以原價結算。

  10、質量與價格、數量與價格不符:如某機電產品商店將因有質量問題而返修的某品牌電冰箱按正品價格銷售,質量與價格不符。再如某商店銷售價格3元的袋裝白糖,標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實際每袋重量 僅有750克,數量與價格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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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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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42.17.* 在 2012年3月15日 07:04 發表

在中關村買電腦,5200元,網上一查才3400元,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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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04.33.* 在 2015年10月10日 23:10 發表

照這種說法的話,生活中存在太多價格欺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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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55.189.* 在 2016年7月28日 14:58 發表

受到欺詐,找經營者索賠,他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去做嗎?這種名存實亡的法律,說好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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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6.70.* 在 2016年7月28日 15:24 發表

223.155.189.* 在 2016年7月28日 14:58 發表

受到欺詐,找經營者索賠,他會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去做嗎?這種名存實亡的法律,說好聽的!

這就是我國法律的悲哀,很多法律制定出來了,卻因為種種現實原因,根本維護不了人民權益和執行。旅游法、環境保護法。。。多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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