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創新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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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創新平臺是聚焦人工智慧重點細分領域,充分發揮行業領軍企業、研究機構的引領示範作用,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持續輸出人工智慧核心研發能力和服務能力的重要創新載體。“開放、共用”是推動我國人工智慧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重要理念,通過建設開放創新平臺,著力提升技術創新研發實力和基礎軟硬體開放共用服務能力,鼓勵各類通用軟體和技術的開源開放,支撐全社會創新創業人員、團隊和中小微企業投身人工智慧技術研發,促進人工智慧技術成果的擴散與轉化應用,使人工智慧成為驅動實體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新引擎。
(一)應用為牽引。以人工智慧重大應用需求方向為牽引,依托開放創新平臺推動人工智慧相關基礎理論、關鍵核心技術、軟硬體支撐體系及產品應用開發,形成具有國際影響力和廣泛覆蓋面的人工智慧創新成果。
(二)企業為主體。鼓勵人工智慧細分領域領軍企業搭建開源、開放平臺,面向公眾開放人工智慧技術研發資源,向社會輸出人工智慧技術服務能力,推動人工智慧技術的行業應用,培育行業領軍企業,助力中小微企業成長。
(三)市場化機制。鼓勵採用市場化的組織管理機制,依托單位應作為開放創新平臺的資金投入主體,並通過技術成果轉讓授權、技術有償使用等方式,為開放創新平臺發展提供持續支持。
(四)協同式創新。鼓勵地方政府、產業界、科研院所、高校等共同參與推進開放創新平臺建設,通過人才、技術、數據、產業鏈等資源整合,構建開放生態,推動核心技術成果產業化。
提出建設申請的開放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開放創新平臺應具備突出的技術實力和產業創新影響力,能夠發揮人工智慧行業的引領示範作用。
(二)具有向社會提供開放共用服務的技術基礎和服務能力,能夠有效整合技術資源、產業鏈資源和金融資源,具備快速形成對外服務的技術能力,能夠大幅降低行業技術研發和使用門檻,帶動中小微企業協同創新發展。
(三)依托單位承諾對開放創新平臺建設給予持續的資金、人才、基礎設施等投入,提供開放創新平臺發展的保障條件。
(四)具備明確可考核的開放服務運行機制,建立較為完善的組織架構和支撐開放創新平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
- 科技部關於印發《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開放創新平臺建設工作指引》的通知.科技部網站.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