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檢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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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是指按照特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式,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以判明產品是否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法律制度[1]。我國《產品質量法》明文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檢驗的主體是企業;檢驗的標準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檢驗形式由企業自己檢驗和委托他人檢驗兩種[1]。
產品質量檢驗制度是產品質量的自我檢驗,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點。
1、所謂自主性,是指這種檢驗是企業為保障產品質量合格,適合併滿足用戶和消費者的要求,依法主動進行的,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企業可選擇適合自己的檢驗標準和檢驗程式。
2、所謂合法性,是指企業的質量檢驗必須依法進行,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產品出廠時,可由企業自行設置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也可經過企業委托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並須經過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