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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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法律制度[1]。我国《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检验的主体是企业;检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检验形式由企业自己检验和委托他人检验两种[1]。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产品质量的自我检验,具有自主性和合法性的特点。
1、所谓自主性,是指这种检验是企业为保障产品质量合格,适合并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要求,依法主动进行的,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
2、所谓合法性,是指企业的质量检验必须依法进行,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产品出厂时,可由企业自行设置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也可经过企业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