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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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根据企业的申请,根据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对其产品进行审核、评定,并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产品颁发质量认证书的制度。这也是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积极推行的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一种管理制度。[1]
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有合格认证、安全认证两种。它的认证原则有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产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并准许企业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在市场上流通。[2]
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颁发认证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也有利于提高经认证合格的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同时,由作为第三方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已成为许多国家保证产品质量的一种普遍做法。经过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方便地进入国际市场,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