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規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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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規制結構是指在分析不同交易維度的基礎上,選擇相應的交易方式(組織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規制結構的類型[1]
威廉姆森認為交易的基木維度或基本特征是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和交易頻率。在這三者中,他認為資產專用性最重要。威廉姆森認為交易的性質不同,需要不同的締約活動以確立不同的治理結構或交易規制結構與之相匹配。他援用Macneil的契約分類方法,把契約關係分為三類:古典契約、新古典契約和關係契約。與之相對,存在著三種交易規制結構:
- (1)市場規制
- 古典締約活動。
市場規制是針對具有數次性締約活動和經常性締約活動兩者的非專用性的交易的主要規制結構。
- (2)三方規制
- 新古典締約活動。
一種介於古典契約規制與關係契約規制之間的中間制度形式。新古典契約治理規制結構的特點是一種非交易專用的規制,對交易的治理強調契約的靈活性和補充上留有餘地,並引入第三方仲裁來解決爭端,評價績效,以此來試圖剋服古典契約的市場規制的局限性。
- (3)交易專用性規制
- 關係締約活動。
交易專用規制有兩類:一是雙邊規制。它屬於責任性締約活動。雙邊規制的特點,一方面由於目標是避免犧牲有價值的交易專用經濟,因此,雙方一當事人都有保持這種關係的激勵。另一方面,由於雙方一當事人為了防止機會主義,可根據雙方一均依賴的條款進行調整,但一般不輕易調整。二是統一規則。其特點是指由內部組織對交易進行統一協調。威廉姆森從交易費用的角度分析了不同的交易對應於不同的交易規制結構。
- ↑ 郭金林,朱光華.論交易規制結構與企業產權契約演進[J].江蘇社會科學,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