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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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制结构是指在分析不同交易维度的基础上,选择相应的交易方式(组织制度),以降低交易成本。
交易规制结构的类型[1]
威廉姆森认为交易的基木维度或基本特征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在这三者中,他认为资产专用性最重要。威廉姆森认为交易的性质不同,需要不同的缔约活动以确立不同的治理结构或交易规制结构与之相匹配。他援用Macneil的契约分类方法,把契约关系分为三类: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契约。与之相对,存在着三种交易规制结构:
- (1)市场规制
- 古典缔约活动。
市场规制是针对具有数次性缔约活动和经常性缔约活动两者的非专用性的交易的主要规制结构。
- (2)三方规制
- 新古典缔约活动。
一种介于古典契约规制与关系契约规制之间的中间制度形式。新古典契约治理规制结构的特点是一种非交易专用的规制,对交易的治理强调契约的灵活性和补充上留有余地,并引入第三方仲裁来解决争端,评价绩效,以此来试图克服古典契约的市场规制的局限性。
- (3)交易专用性规制
- 关系缔约活动。
交易专用规制有两类:一是双边规制。它属于责任性缔约活动。双边规制的特点,一方面由于目标是避免牺牲有价值的交易专用经济,因此,双方一当事人都有保持这种关系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双方一当事人为了防止机会主义,可根据双方一均依赖的条款进行调整,但一般不轻易调整。二是统一规则。其特点是指由内部组织对交易进行统一协调。威廉姆森从交易费用的角度分析了不同的交易对应于不同的交易规制结构。
- ↑ 郭金林,朱光华.论交易规制结构与企业产权契约演进[J].江苏社会科学,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