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式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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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買賣式擔保又稱“賣與擔保”、“買賣的擔保”或“賣渡抵當”,在日本稱“賣渡擔保”,是指以買賣方式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以價金名義通融金錢,並約定日後得將該標的物買回的制度。這有點類似我國典權制度,所不同的是,典權移轉的是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而買賣式擔保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
買賣式擔保方式有二:保留解除權的買賣;附停止條件的再買賣。
1、保留解除權的買賣
保留解除權的買賣,即出買人財產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依價金的支付而受信用的授予,同時保留返還價金解除買賣的權利,而買受人無請求價金返還的權利。
例如甲需一筆款,將一幅畫賣與乙,乙支付價金與甲,同時雙方約定,甲保留返還價金而解除買賣取回畫的權利。甲返還價金,乙即應將畫返還甲。乙不享有退還畫請求返還價金的債權。甲在約定的期間不償還價金,即喪失解除權。保留解除權的買賣與借貸不同。在保留解除權的買賣中,價金的返還非出賣人的義務,而為其行使買賣解除權的條件,買受人不享有請求返還價金的債權。在金錢借貸中,還錢是借款人的義務,必須履行,貸款人享有請求還貸的債權。
2、附停止條件的再買賣
附停止條件的再買賣,通稱買回買賣,這種買賣附有停止條件,一旦條件成就,出賣人即可行使買回權,以受領人的價金或約定的價金,買回買賣標的。例如,甲將房屋賣給乙,雙方約定,乙若再賣時,甲享有買回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