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論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ies),也稱道義論
目錄 |
義務論是指人的行為必須按照某種道德原則或按照某種正當性去行動的道德理論。是由有德國嚴謹的理性思維傳統的康德創立的,在先驗唯心論的基礎上,運用理性自律的方法,以普遍立法、人是目的、意志自由三大絕對命令為表現形式的,強調動機的純潔性和至善性的倫理學。義務,就是責任,來自於人的內在理性。
在規範倫理學中,與後果論不同的學說是康德的義務論。“最重要的是,不在於達到一個實體性的目標,而是根據我們意志中展示的特定的性質而行動,不計較是否得到好處。最高的善,是由我們行為自身的內在結構決定的,這就是說,最高的價值就是道德上值得贊許的。在康德看來,人是具有實踐理性和道德感的。” 在康德看來,個人在經驗水平上所產生的道德意識與自私之間的誘惑經常會處於矛盾之中,甚至會使這種從經驗中形成的道德意識服從於自私的誘惑。針對經驗主義倫理思想方法的局限,康德認為在經驗世界中通過感受所形成的理性見識是不可靠的,道德就應該由從追求個人利益的幸福論立場,向追求普遍義務的責任意識意志立場的過渡。這樣,以康德為代表所開創的義務論倫理思想方法,當其來到世界時就直接承負起廓清民風、純潔民心、為社會確立起道德責任意識的歷史使命。[1]
第一個原則:無須引證任何超自然存在物或藉助經驗證據,只需一種邏輯推理,就可能確立起正確的絕對的道德規則——絕對命令,如不許食言,不能殺人等,一定具有普遍性,必須能毫無例外地應用於一切情況,"能否普遍化"是檢驗絕對命令的一個方法。
第二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視為或用為達到別人目的的手段,每個人只能就是獨特的目的本身。
行為可分為道德行為和非道德行為。非道德行為是指與他人沒什麼利害關係的行為,如個人的生活行為。如果要合乎道德地行動,必須服從我們的理性和意志,在義務感指導下行動。即不受自己的天性所左右,而是受義務感所強迫。道德的行為就是"為義務而義務的行為".
義務論和目的論的比較[2]
義務論和目的論(以及價值論)的分歧於是也就涉及到更看重那一組概念。語言分析哲學的創始人之一穆爾(Moore)認為,倫理學的基本術語是“好”或“善”,而他的兩個批評者普里查德(Prichard)和羅斯則認為,倫理學的基本術語是“應當”或“正當”。當然,目的論的更主要的代表是功利主義,而義務論則主要源自康德。目的論和義務論對在評價一個行為道德上的正當或錯誤時,對構成這種評價標準的東西是什麼的問題有不同意見,這種分歧產生自他們用來論證和解釋道德的基本概念。義務論者們(源自希臘語中的deontos)把“正當”和“應當”這類概念作為基本概念,他們認為,其它道德概念都可以用這些概念來定義,或者至少可以說,運用其它道德謂詞的判斷都要用以這些義務性概念為基礎的判斷作出證明。另一方面,目的論者們(源自希臘語中teltios)把“價值”和“好”這類價值性(源自希臘語中的axios)概念作為基本概念,他們認為,義務性概念必須用這些價值性概念來定義,同時,道德判斷應由行為的目的或行為所產生的好結果來證明。這種分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對於什麼東西使某一行為成為道德上的正當行為這一問題的觀點。典型的義務論者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內在地正當或在原則上正當,是因為它們屬於它們所是的那種行為,或者說,因為它們與某種形式原則相符。另一方面,典型的目的論者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正當,是因為它們的好結果所致。還有一些與目的論者既相聯繫又有區別的哲學家,即所謂價值論者(如前面所說的穆爾),認為某些行為之所以正當,是因為這些行為中固有的價值和好的性質(例如幸福和快樂)所致,而不僅僅是因為其結果的好。弗蘭克納指出:目的論認為判斷道德意義上的正當與否的基本或最終標準是非道德價值(“好”),這種非道德價值是作為行為的結果而存在的,最終的直接或間接的要求必須是產生大量的“好處”,更確切地說,是產生的“好處”超過“壞處”,產生的利益超過損耗。而義務論者斷言,除了行為結果的好壞之外,至少還要考慮到其它因素,是它們使行為或準則成為正當的。這些因素不是行為結果的價值,而是行為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義務論的倫理學並傾向於考察一切能夠從道德上進行評價的行為,對它們都附加某種底線約束──即不能逾越某個界限,它關註的不是行為要達到什麼目的,而是行為的方式,行為對他人的影響,不是一個人為什麼要做某件事,他要通過這件事達到什麼目的和效果,而是他怎樣做這件事,他所做的這件事情在道德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義務論把針對人的行為而發的道德義務判斷看作更基本的、更優先的。它認為對人及其品質的評價最終要依賴於對他的一系列行為的評價,善惡的價值判斷最終要歸結為行為的正當與否,而行為的正當與否,則要看該行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或者行為準則的性質是什麼。例如,康德的“你應當遵守諾言”這一例子所指示的行為準則就是一種可普遍化,以人為目的和自我立法的準則,因而就構成對人的一種絕對的道德命令,而不管守諾會帶來好的還是壞的結果。在此,正當是優先於“好”的,是不依賴於“好”來確定的。
目的論則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達到某種結果的。我們可能確定某種(或幾種)“好”為最根本的“好”,為最高或最終的價值,那麼,我們就可以根據這一根本的“好”來規範我們的行為,來確定什麼行為是正當的,什麼行為是不正當的,例如,功利主義就是這樣一種目的論觀點,它首先把“好”定義為功利,然後再把“正當”定義為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好”(功利)的東西。這樣,“好”就是優先於正當的,正當依賴於“好”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