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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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在信托管理過程中發揮主導性作用。在盡職調查、產品設計、項目決策和後期管理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並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的營業性信托業務。
信托公司發行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托產品(子信托)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產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譽擔保。
由於信托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托產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托產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註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托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信托公司本身也將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在實踐中,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既有證券投資類,也有投向股權、債權類的所謂非標資產的主動管理信托,後者因為投向為非標資產,且募集時也不披露具體投向,常常會被不明真相的群眾把它和99號文所嚴打的“非標資金池”搞混。投向非標的主動管理信托當然不等同於非標資金池,原因在於它天然不具備“非標資金池”另兩大特征:期限錯配、資金來源與運用不一一對應。
與非標資金池因無法披露明確投向不同,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必須有明確一一對應的項目投向。但因為通常採用組合投資方式,且在流程上採取先募集資金再進行投資的模式,涉及到交易機會保密,故而不予在募集時披露具體項目投向,而在產品成立之後的資產管理報告中會做適當披露。
在此類業務中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行為貫穿了從頭至尾的每一個環節,至於所謂主動管理責任的背後,不但是信托公司投資和資產管理能力的全力呈現,更是信托公司受托責任的進一步強化。而這受托責任的強化不僅僅體現在對交易對手選擇、盡職調查、增信措施、投後跟蹤管理的各個環節,為表達足夠的誠意和信心,主動管理類信托往往設計成為能夠完全覆蓋風險的優先劣後結構——以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機構投資者長期資金作為劣後份額,全面保障優先份額的本金和收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