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結售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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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匯是指居民個人把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個人售匯是指居民個人向銀行購買用於向境外支付的外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個人結售匯的特點是通過辦理此項業務,可以擴大銀行個人外匯業務產品範圍,給個人提供了選擇多家銀行進行購匯的機會。個人結售匯適用對象為個人客戶。
1、個人結匯
可結匯的個人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包括:專利、版權收入、稿費收入、咨詢費收入、保險金收入、利潤、紅利收入、利息收入、年金、退休金、雇員報酬、遺產繼承外匯、贍家款、捐贈款及其他經常項目外匯收入。資本項目收入為居民個人從境外調回的、經國內境外投資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各類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的本金。
2、個人購匯
居民個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自費留學、其他出境學習、商務考察、境外培訓、被聘工作、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出境定居、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國際交流、外派勞務及其他。
本標準根據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辦法(截止2005年8月)編寫:
1、個人結匯
居民個人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含1萬美元)以下的,須憑真實身份證明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含5萬美元)以下的,由銀行按照相關規定,對居民個人真實身份證明合法外匯來源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後予以辦理;一次性結匯金額在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審核真實性後,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的核准件到銀行辦理。
2、個人購匯
對於持因私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游(含港澳游,不含邊境游)、探親會親、朝覲、境外就醫、商務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國際交流、境外培訓、外派勞務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下的,等值5000美元;出境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等值8000美元。境外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等有實際用匯需求但沒有出境行為的,等值5000美元。
自費留學學費按照境外學校錄取通知書或費用證明上所列的學費金額全額供匯,生活費每人每年不超過等值2萬美元。
個人結匯:居民個人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1、客戶向銀行提交材料,申請購匯。
2、銀行審核購匯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如不符合要求退還給客戶,不予售匯。
3、如材料符合要求,銀行登錄外匯管理局個人購匯系統,在系統上按要求錄入購匯信息,如護照號、身份證號、購匯金額、幣種等。
4、錄入購匯信息後,系統會提示是否還有未核銷記錄。
5、如有未核銷記錄,銀行先為客戶辦理核銷手續,否則不予售匯。
6、如沒有未核銷記錄或辦理完核銷後,列印出“購匯通知書”。
7、登錄銀行業務系統錄入相關購匯信息。
8、按當日外匯牌價折算後,將外匯付給客戶。 銀行將售匯數據和信息通過個人購匯系統傳送外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