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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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會議是指業主委員會為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建立的正常的會議制度。
業主委員會會議包括例會和特別會議兩種。
1.例會是常規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行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2.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並代其行使表決權。
3.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應該聘請相當委員數目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並通知其列席會議。
4.會議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行表決時,每一委員有一票表決權。
5.執行秘書應做好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持人簽署後存檔,涉及物業管理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