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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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会议是指业主委员会为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建立的正常的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会议包括例会和特别会议两种。
1.例会是常规会议,至少每3个月举行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3.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应该聘请相当委员数目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会议。
4.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5.执行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