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封閉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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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國際市場價格按其形成條件、特征可分為:世界“自由市場”價格和世界“封閉市場”價格
所謂的世界“封閉市場”價格,是指國際市場上買賣雙方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形成的價格。這種價格一般不受國際市場上供求關係規律的制約,買賣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具有市場壟斷力量,從而影響了價值規律的作用。
世界“封閉市場”價格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調撥價格
調撥價格又稱轉移價格,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最大限度地減輕稅賦,逃避東道國的外匯管制等目的,在公司內部規定的購買商品的價格。
2.壟斷價格
壟斷價格是指國際壟斷組織利用其經濟力量和市場控制力量決定的價格。在世界市場上,國際壟斷價格有兩種:一種是賣方壟斷價格;另一種是買方壟斷價格。前者是高於商品的國際價值的價格;後者是低於商品的國際市場的價格。
在兩種壟斷價格下,均可取得壟斷超額利潤。壟斷價格的上限取決於世界市場對於國際壟斷組織所銷售的商品的需求量,下限取決於生產費用加國際壟斷組織所在國的平均利潤。由於壟斷並不排除競爭,故壟斷價格也有一個客觀規定的界限。
此外,在世界市場上,由於各國政府通過各種途徑對價格進行干預,所以出現了國家壟斷價格或管理價格。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了許多區域性的經濟貿易集團。在這些經濟貿易集團內部,形成了區域性經濟貿易集團內價格。如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共同農業政策中的共同價格。共同農產品價格的主要內容是:
(1)共同體內部農產品實行自由貿易;
(2)對許多農產品實行統一價格來支持農場主的收入;
(3)通過規定最低的進口價格來保證農產品價格穩定,並對內部生產提供一定優惠幅度;
(4)征收進口差價稅以保證最低價格的實施;
(5)以最低價格進行農產品支持性採購;
(6)對過剩農產品採用補貼出口和加速國內消費。
商品協定通常採用最低價格和最高價格等辦法來穩定商品價格。當有關商品價格降到最低價格以下時,就減少出口,或用緩衝基金收購商品;當市價超過最高價格時,則擴大出口或拋售緩衝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