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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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申請是指申請人申請的專利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准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行使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將申請已獲批准的專利分立成兩項以上的專利的權利,這就是專利的分案申請。
分案申請的提出源於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單一性要求,專利法意義上的單一性是指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專利申請應當符合單一性要求既有技術上的原因也有經濟上的原因:技術上的原因是為了便於專利申請的分類、檢索和審查;而經濟上的原因是為了防止申請人只支付一件專利的費用而獲得幾項不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
在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員發現專利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則會發出審查意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可以應審查員的要求提交分案申請,這種情況可以稱為“被動分案”。另外,在審查員未指出單一性缺陷的情況下,申請人也可能由於某些原因而主動提出分案申請,這些原因例如有:申請人發現專利申請中存在單一性問題,為了節約審查程式而主動提出;申請人希望基於專利說明書重新撰寫權利要求,對與原權利要求不同的方案進行保護等等,這種情況可以稱為“主動分案”。
實踐中,分案申請提交的時機對於申請人而言往往是至關重要的,錯過了法律規定的提交時機即意味著申請人喪失了提出分案申請的機會。
分案申請必須符合下列五個條件:
一、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申請的一項專利必須包括兩項以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
二、提出分案申請必須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下達授與專利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超過兩個月的時間規定,視為放棄分案申請;
三、提出的專利申請已經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申請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四、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補充,申請人期滿未作答覆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五、提出分案申請的專利,不得改變原申請專利的類別。
申請人就自己的發明創造提出分案申請的,原申請人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
申請人提出分案申請,申請書中應明確原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應當提交原申請優先權文件的副本,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有關的手續。
在一件申請需要分案的情況下,對分案的審查包括對分案申請的審查以及對分案以後的原中請的審查,應當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
(1)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否則,審查員應當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如果申請人不修改或者進一步修改的內容超出原申請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則審查員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以分案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或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為理由駁回該分案申請。
(2)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一件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也就是說,在該期限內將原申請改為一項發明或者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幾項發明。同時應當提醒申請人註意:無正當理由期滿未答覆的,則該申請被視為撤回;無充分理由不將原申請改為具有單一性的申請的,審查員可以以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為理由駁回該申請。同樣,對於原申請的分案申請不符合單一性規定的,也應當按照上述方式處理。
(3)除了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進行審查之外,其他的審查與對一般申請的審查相同。
根據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只要原專利申請未結案,亦即從原申請提交之日起至原申請結案之日止,申請人均可基於原申請,主動或被動提出分案申請。
可以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1)原申請獲得授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終期限是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申請人在2個月期限屆滿之前提前辦理辦登手續,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為準,而不受提前辦理辦登手續的影響。
(2)原申請被主動撤回:一旦申請人主動提出撤回原申請的聲明且該主動撤回已生效,則不能再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也不能就原申請提出恢復權利。
(3)原申請被視為撤回: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之後,申請人不能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然而,如果該“視為撤回通知書”本身不符合有關規定且在申請人進行意見陳述之後該“視為撤回通知書”被撤銷,或者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則申請人仍然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4)原申請被駁回: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原申請發出“駁回決定”之後至提出覆審請求的3個月期限屆滿之前,不管申請人是否將要提出覆審請求,申請人都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覆審請求的3個月期限屆滿之後且申請人未提出覆審請求的,申請人不得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然而,如果申請人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在相關期限之內提出恢復權利且獲得批准,則仍然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另外,在申請人提出覆審請求之後以及在申請人對覆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
綜上所述,提出分案申請的期限是:在原申請結案之前。換言之,只要原申請還處於未決狀態,申請人都可以基於原申請提出分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