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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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申请已获批准的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权利,这就是专利的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提出源于专利法对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要求既有技术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技术上的原因是为了便于专利申请的分类、检索和审查;而经济上的原因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只支付一件专利的费用而获得几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发现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可以应审查员的要求提交分案申请,这种情况可以称为“被动分案”。另外,在审查员未指出单一性缺陷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而主动提出分案申请,这些原因例如有:申请人发现专利申请中存在单一性问题,为了节约审查程序而主动提出;申请人希望基于专利说明书重新撰写权利要求,对与原权利要求不同的方案进行保护等等,这种情况可以称为“主动分案”。
实践中,分案申请提交的时机对于申请人而言往往是至关重要的,错过了法律规定的提交时机即意味着申请人丧失了提出分案申请的机会。
分案申请必须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
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
申请人就自己的发明创造提出分案申请的,原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书中应明确原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的副本,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申请优先权文件的副本,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有关的手续。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中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只要原专利申请未结案,亦即从原申请提交之日起至原申请结案之日止,申请人均可基于原申请,主动或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可以分为一下几种情况:
(1)原申请获得授权: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分案申请的最终期限是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2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前办理办登手续,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仍然以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为准,而不受提前办理办登手续的影响。
(2)原申请被主动撤回:一旦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原申请的声明且该主动撤回已生效,则不能再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也不能就原申请提出恢复权利。
(3)原申请被视为撤回: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之后,申请人不能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然而,如果该“视为撤回通知书”本身不符合有关规定且在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之后该“视为撤回通知书”被撤销,或者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则申请人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4)原申请被驳回: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原申请发出“驳回决定”之后至提出复审请求的3个月期限届满之前,不管申请人是否将要提出复审请求,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的3个月期限届满之后且申请人未提出复审请求的,申请人不得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然而,如果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在相关期限之内提出恢复权利且获得批准,则仍然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另外,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之后以及在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
综上所述,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是:在原申请结案之前。换言之,只要原申请还处于未决状态,申请人都可以基于原申请提出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