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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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責任指侵權行為形態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於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一)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在民法領域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不同的形式,那麼,在專利侵權中其歸責原則是什麼呢?
根據TRIPS協議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充分理由應知道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這應當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是絕對的,還應該註意其中的“在適當場合”這一限定條件。中國專利法沒有採用絕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某些場合用了一種混合的歸責方法——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
中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應註意的是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範圍不能延及製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製造和進口採用的是“絕對保護”,製造或進口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與行為者的主觀意圖無關。
專利侵權責任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裡所講的實施,對產品專利而言,是指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產品,對方法專利而言,是指使用該專利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是指製造、銷售、進口該外觀設計產品。其中,許諾銷售是新修正的專利法增加的內容。
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四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有過錯。那麼對於專利侵權責任,我認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中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並受到保護。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但應該註意的是中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包括:
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
(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中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