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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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指不當得利使受益人與受損人之間發生不當得利的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享有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2條中表述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該法律條款中包含了構成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成立的四項基本要件,即一方獲利;一方受損;獲利無法律上原因;獲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四項要件,是檢驗不當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標準,也是確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基本法律事實。
(一)一方獲利
首先,關於不當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學界有兩種學說:一種認為必須是財產利益,另一種認為不應局限於財產利益。還應當包括精神利益。筆者認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無形的,所以證明起來有很多方面困難,在確定歸還數額方面也存在較大難度。對照各國立法中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它們大多數以“利益”字樣表明,並未作具體的描述,當然也有他國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法典》第356條,將精神利益非常明確的規定不屬於此處“利益範疇”。參考各國立法現狀和不增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實際運用的複雜性,本文討論的的不當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專指括物質利益。
其次,對於“獲得”的理解。一方獲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處如何理解“增加”,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利益“增加”應當以當事人整體財產的增多為標準,該觀點主要以史尚寬先生和孫森焱先生為代表。第二種觀點認為,利益“增加”應當以具體行為所引起的具體財產增加為判斷標準,而非整體財產增多。該觀點主要以王澤鑒先生為代表。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因為如果以第一種觀點理解,那麼很多沒有法律依據的利益變動,將會有了合法外衣,其會打著“整體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轉移利益,這就違背了不當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則基礎。
最後,不當利益的取得方式不應做嚴格限制,可以有多種途徑,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可以是獲利者的行為,也可以是利益受損人的行為;可以是當事人的行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為更可以某種自然事件。但無論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樣,其表現方式也就兩種:一是消極得利;二是積極得利。消極得利是指積極財產本應減少的未減少,消極財產本應增加未增加,如預期的支出實際未支出,預期的負擔實際未負擔以及預期抵押的物權實際未抵押等。積極得利表現為消極財產的減少和積極財產的增加,消極財產的減少體現為債務的消滅,擔保之債的滅失;積極財產的增加體現為接受贈與取得所有權、債權轉讓取得債權等。
(二)一方受損
關於損失,主要有“財產差額說”和“財產損失和權益歸屬損害說”。筆者認為這兩者說法各有千秋,不當得利可分為給付不當得利和非給付不當得利。在給付不當得利中,損失的計算應採“財產差額說”,即以利益的轉移額度來確定損失,給付一方財產的減少額即為損失數額。而在非給付不當得利中,由於利益的變動都非基於當事人自願的給付行為,所以損失就是本應屬於他人正常權利的範圍,由於某種方式歸於自身名下的利益。
(三)獲利無法律上原因
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法律上的依據,並非指利益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目前,對缺乏法律上的依據的理解,有統一說和非統一說兩種觀點。
統一說認為:“不論何種情形,不當得利都應作統一理解和說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應具有統一的意義。”該觀點主要以中國學者孫森眾先生和日本學者加藤雅信為代表。
非統一說認為:“不當得利不應作統一理解和說明,應區別給付利益和非給付利益兩種情形,分別討論利益變動是否缺乏法律上的依據。”該觀點主要以奧地利法學家Wilburg為代表。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此處“沒有合法依據”理解為統一說的無法律上的原因,比較易於操作和把握,賦予其法律概念比較穩定的核心內涵,應當具有更廣泛的適用價值。
(四)獲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
理論界對於因果關係的學說有直接因果關係說和非直接因果關係兩種觀點。
直接因果關係說主要來自德國,該觀點系德國學者的通說,其主張受損和獲利之間必須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兩者之間是一種直接關係,而非間接關係。假如一方獲利是基於甲事實,乙方受損是基於乙事實,那麼即便甲、乙事實之間存在某種牽連,也不能認定成立不當得利。該說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受損者向直接受益人主張返還利益,不得向間接受益的第三人請求返還利益。這種觀點為穩定交易關係,保護交易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源於衡平法院,其說不以直接牽連為限,認為只要依社會觀念,認為受損與獲利之間的原因事實具有牽連關係即可。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類型[1]
一、給付不當得利
通說認為,由於給付行而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可以推論因給付行為而產生的要求返還不當利益請權得。給付,是大陸法系債中的概念,是債權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是債權務共同指向的對象。這裡所說的給付是利益予,是指基於某種特定目的積極主動使他人利益增加行為。給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前者如免除債權人的務、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前者如免除債權人的務、轉移物之所有權,後者如為他人提供轉移物之所有權,後者如為他人提供服務、代替他人履行義。不論給付是何種為,都有其所要達成的目如果當服務、代替他人履行義。
不論給付是何種為,都有其所要達成的目如果當服務、代替他人履行義。不論給付是何種為,都有其所要達成的目如果當服務、代替他人履行義。不論給付是何種為,都有其所要達成的目如果當服務、代替他人履行義。不論給付是何種為,都有其所要達成的目如果當事人缺少為給付行的目,就會構成沒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產生受益取得事人缺少為給付行的目,就會構成沒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產生受益取得事人缺少為給付行的目,就會構成沒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產生受益取得利益構成不當得,此時受損人可以要求行使給付返還請權。利益構成不當得,此時受損人可以要求行使給付返還請權。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立的目就在於保護做出給付行為人,使之有向無原因受益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立的目就在於保護做出給付行為人,使之有向無原因受益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
二、非給付不當得利
由於給付行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發生不當得 利就是非由於給付行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發生不當得 利就是非由於給付行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發生不當得 利就是非由於給付行為以外的人原因、自然事件等發生不當得利就是非給付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定債權,屬於準法律行為。但是並不是所有成立不當得利的情況,都會產生返還請求權。如下兩種情況:
(一)履行道德義務產生的不當得利
因履行道德義務產生的債務,被認為是自然債務的一種。一般來說,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律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自然債務屬於不完全債權,一般在請求力或者執行力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履行道德義務所產生的債被認為欠缺請求效力。如侄女撫養叔父之債。
(二)給付未到期債務
兩者之間存在債權債務,但未到期。債務人在債務未到期時,主動給付債務,使債權債務消滅。在債務消滅後,債務人主張歸還了未到期債務,請求依據不當得利返還原始本金和因提前給付而遭受的利息損失。就本金部分,不論債務人是否提前歸還債務,本金部分始終要歸還給債權人,所以對債權人而言不存在獲利,也就不存在不當得利的返還。關於利息部分,錶面上看債務人遭受了損失,債權人獲得一定利息利益,但該給付非無法律上原因,系債務人自願行為。從另一方面說,因債務提前給付,債權人並非都能得到利息利益,也有給債權人帶來提前保管、保存債權的負擔,故此種情形,不能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
一、返還財物的範圍方面。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返還財物對象僅限於原物及原物所產生的孳息,返還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復其對原物的占有。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的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價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返還目的是將受益人所獲得的一切不當的利益,全部返還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剝奪受益人所獲得的一切不當利益。
二、是否考慮過錯方面。所有物返還如果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則請求權人無須證明對方是否具有過錯便可以行使其權利;受益人不管是否具有過錯,只要原物還存在,都應當具有返還的義務;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付賠償責任。而對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說,儘管在責任構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觀過錯,但在考慮返還的範圍時根據惡意和善意來確定;如果返還義務人取得財產是善意的,返還的範圍只限於現存的財產,對不是由於過錯而滅失的財產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返還義務人取得的財產出於惡意,則返還義務人應對財產的滅失負賠償責任。
三、在構成要件方面。返還原物必須以原物依然存在為前提,如果原物已經滅失,返還原物在客觀上已經不可能,所有權人只能要求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返還原物。但適用不當得利責任,則根據受益人所獲得的利益為標準,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獲得利益,就應付返還責任。
- ↑ 冀丹丹.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D).山東: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