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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財產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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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一般财产信托)

目錄

什麼是融資性財產信托[1]

  融資性財產信托是指信托投資機構除了受托將委托方的信托財產轉讓或出售給指定或不指定的購貨方外,還要在買賣過程中對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購貨方融通資金,代購貨方先墊付所應交的貨款,然後由購貨方按預定的分期付款次數和金額定期歸還信托投資機構的墊付款。融資性財產信托的特點是在財產信托的過程中伴隨著信托投資機構提供的融資

融資性財產信托的內容[2]

  融資性財產信托的期限一般為3年左右,最長不超過5年。信托手續費按信托財產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收,於正式受理財產信托或墊付信托財產款項時一次收取。信托投資公司預先墊付的財產信托款項,比照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相應計收利息。

  為確保如期收回信托投資公司墊付的資金財產信托業務原則上必須由需貨單位按照延期付款或支付租費的期限,到原開戶銀行申請簽發相應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自受理此項業務之日起,至收回融資本息金額之時止為此項業務的信托期。在委托期內,信托財產如發生意外事項,信托投資公司有權向需貨單位追索應收的融資本息。

融資性財產信托的構成要件[3]

  按照英美法學者的意見,成立融資性財產信托托須具備四項構成要件:

  (1)確定的信托財產。這是構成信托關係和信托財產權的必備要素。

  (2)確定的信托意圖。它具有限定受托人信托財產權內容和權利行使意圖的作用,超越信托意圖而濫用信托財產權將構成“違背信托”。

  (3)確定的受托人。儘管信托的成立不一定取決於受托人的意志,但受托人卻是信托成立的必備要素。

  (4)確定範圍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是委托人的親屬或其他無關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辦理融資性財產信托的具體程式[4]

  (一)供需雙方簽訂訂貨合同;

  (二)供方按訂貨合同填具“財產信托申請習書”向信托機構申請融資性財產信托;

  (三)供需雙方及其雙方所在地的承辦信托機構共同簽訂四方基本協議;

  (四)孺方與供需雙方信托機構訂立延期付款合同;

  (五)供方向需方交付信托財產;

  (六)需方按照延期付款的期限,向開戶銀行申請簽發相應期限的銀行承兌匯票,受托人(供方開戶銀行的信托機構)收妥銀行承兌匯票後供貨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供方信托機構按期收取承兌票款及需方支付的利息,保留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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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曹建元主編.第四章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其他財產信托 信托投資學.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年06月第1版.
  2. 王淑敏,齊佩金主編.第六章 我國信托業務創新 金融信托與租賃.中國金融出版社,2006年02月.
  3. 趙秀文主編.第六章 國際物權關係的法律適用 國際私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9.
  4. 中國人銀行浙江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編.發展外向型經濟與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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