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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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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般行政機關

  一般行政機關是指管理全國或一定行政區域內綜合性行政事務的機關,其職權具有一般管轄的性質,對所轄區域內的行政事務進行全面管理,不限於從事各種專門事務。通常指從中央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如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等。

一般行政機關應具備的條件[1]

  一般行政機關由於國家對社會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大都是通過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具體活動實現的,因此,《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但是,行政機關要享有行政處罰權,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具有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2)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

一般行政機關與部門行政機關[2]

  行政機關根據其許可權的範圍。分為一般行政機關與部門行政機關。前者的許可權是全方位的,涉及各個行政領域的各種行政事務;後者的許可權是局部性的,僅涉及特定行政領域或特定行政事項。在我國。一般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行政機關指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直屬機構、辦公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部門行政機關是一般行政機關的組成部門。受一般行政機關指揮和管理。一般行政機關有權向部門行政機關發佈命令、指示。部門行政機關必須執行一般行政機關的命令指示。但部門行政機關仍是相對獨立的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行使職權。並由其本身對外承擔相應職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部門行政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的關係不同於部門行政機關與其所屬內部機構(如國務院部委與所屬司、局、省政府廳、局與所屬處、室等)的關係。部門行政機關所屬內部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它們除非有法律、法規特別授權。不能以自己名義.而只能以所在部門行政機關的名義對外行使職能。其行為也不由其本身而由所在部門行政機關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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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宋永壽編著.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2. 薑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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