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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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門行政機關[1]
專門行政機關是指一級政府里各具體工作部門(職能部門),具有外部職能,如公安局、教育局、司法局等。但是,一級政府里木具有外部職能的部分,是內部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辦公廳、法制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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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行政機關的職權[2]
專門行政法律規範由法定的專門行政執法機關執行。專門行政機關是指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對行政法律規範享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專門行政機關享有執行某類專門行政法律規範必需的完整的職權,即包括具有決定、監督、處罰、強調等各個環節的執法權力,一般應由專門行政機關單獨行使。但對職權有交叉、涉及幾個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事項的行政法律規範,應依法共同管理與執法。
專門行政機關擁有專門的行政執法措施和手段。行政機關正是藉助於具體的行政執法措施和手段,使行政執法的目的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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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行政機關的相關法律[3]
規定專門行政機關的組成及其職能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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