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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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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是指管理全国或一定行政区域内综合性行政事务的机关,其职权具有一般管辖的性质,对所辖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进行全面管理,不限于从事各种专门事务。通常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一般行政机关应具备的条件[1]

  一般行政机关由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大都是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具体活动实现的,因此,《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但是,行政机关要享有行政处罚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具有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2)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2]

  行政机关根据其权限的范围。分为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前者的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后者的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在我国。一般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部门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受一般行政机关指挥和管理。一般行政机关有权向部门行政机关发布命令、指示。部门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一般行政机关的命令指示。但部门行政机关仍是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相应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部门行政机关与一般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部门行政机关与其所属内部机构(如国务院部委与所属司、局、省政府厅、局与所属处、室等)的关系。部门行政机关所属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它们除非有法律、法规特别授权。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只能以所在部门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职能。其行为也不由其本身而由所在部门行政机关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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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宋永寿编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2.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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